对于教唆犯刑法规定处罚将会按照具体的犯罪的罪名的教唆犯罪进行处罚,这是属于一种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如何理解教唆犯量刑
1、第一款是关于对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处罚原则和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在罪犯分类中称“教唆犯”。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罪的人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即在实行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及教唆的程度不同,对完成所教唆的犯罪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规定“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
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由于未成年人经历少,思想尚未成熟,容易被教唆,其教唆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规定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2、第二款是关于对教唆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教唆犯的教唆,对被教唆人没有起到促成犯意,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直接的犯罪结果;
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
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因此,本款规定对于上述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规定“可以”,是因为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实际情况复杂,对于教唆犯不能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现实生活共同犯罪的种类是比较多的,如果因为教唆他人犯罪,并且他人也从事了这样一种犯罪行为,那么肯定是需要因此而获得一些惩罚的。
需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当中所起到的作用来进行判断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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