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为人在自己认为不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而放弃犯罪,则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自动,即自己主动,放弃,即抛弃、丢掉的意思。
所谓“自动放弃”,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
它表现为行为人认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行停止犯罪的进行(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
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
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
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
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
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当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后也是会给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国家也是会根据犯罪情节以及造成的具体后果来做出不同的量刑,当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了犯罪中止的情况下没有造成损害则免除处罚,如果造成的损害则会减轻处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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