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离婚男方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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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精神病离婚男方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精神病离婚男方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一、精神病离婚男方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精神病离婚男方该履行支付相关的生活费用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

“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在离婚期间,因尚未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夫妻之间的互相应当继续由双方互为履行。

在此充分体现了精神病人所享有合法的基本民事权益。

对精神病人未尽扶养义务的,精神病人因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生活费,精神病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行使给付请求权,要求对方及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

对于其所要求的数额确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精神病人要求的是将来需要治疗费用的,因是待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又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二、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是什么

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双方虽在离婚诉讼中,但双方尚未解除合法有效的。

该项抚养义务要求夫妻在生活、人身健康等方面互为扶持、帮助和忠贞、忠诚;

是对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的特殊要求。

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精神病人因治疗、生活所产生的合法债务,另一方有责任全部负担。

精神病人因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正常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由于对方的不扶养行为,致使精神病人需要治疗而支付医疗费,以及需要维持生命支出的必要的生活费,由此所欠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另一方理应负有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于离婚的法律概念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也不知道具体的流程,实际上如果说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话,就只能够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如果说对方是属于精神病人的话,那么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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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离婚男方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精神病人因治疗、生活所产生的合法债务,另一方有责任全部负担。由于对方的不扶养行为,致使精神病人需要治疗而支付医疗费,以及需要维持生命支出的必要的生活费,由此所欠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另一方理应负有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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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精神病,在医学上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区分情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离婚同正常健康人离婚程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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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离婚男方应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精神病人因治疗、生活所产生的合法债务,另一方有责任全部负担。精神病人因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正常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维持生命支出的必要的生活费,由此所欠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另一方理应负有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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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已经32岁了,在父母的安排下,我和我的一个超远方亲戚的儿子结了婚,我和我的丈夫相处不是很久,对他不是很了解,但既然父母安排,我也觉得应该没啥问题,但是最近我发现我丈夫喜怒无常,好像精神有问题,一番询问下,我知道了他有精神病,请问男方有精神病我想离婚吗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可以离婚的。精神病,在医学上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区分情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离婚同正常健康人离婚程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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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的关系一直都不好,自从生完女儿后就更差劲了,后来我才发现不对劲,发现他精神好像有问题,还找确定过得精神病了,我根本就承受不住这个负担的,男人精神病能离婚吗?
[律师回复] 精神病,在医学上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区分情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离婚同正常健康人离婚程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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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精神病能离婚吗
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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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和我结婚三个月后,我才发现他患有精神病,幸好两个人没有孩子,我根本就接受不了,就考虑去离婚重新生活比较好的,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能否离婚呢?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后患病,经须久治不愈,如果患病时间短或者说能治好的情况下是不符合离婚条件的。
2、必须对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问题做出安排,不能让其自生自灭,如精神病患者在离婚后,由其父母或有监护人照料或者在离婚后,仍有另一方给予照料,这样就可以离婚。
在实际生活中,由予一方患精神病后,给双方婚姻造成客观上的障碍,使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功能丧失,如不允许另一方离婚则对另一方来说是个折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所以一方患精神病后,另一方在对其生活有所安排后完全是可以要求离婚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要有思想压力,也不会背负不忠不义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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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精神病能否离婚
男方患有精神病,能离婚。但是在属于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协议离婚,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法院判断其利益与精神病丈夫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会主动为其指定其它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如果法院认为男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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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里人一直催着结婚,大大小小的相亲就没断过,我扛不住催婚就与一个亲戚介绍的男的结婚了,我对他的感情也不深,我们见了几次面而已,婚后我发现他是精神病患者,我亲戚也知道的,但是瞒着我们一家,我现在想要离婚,请问男方有精神病离婚要付钱吗?
[律师回复] 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配偶又是其法定的监护人,所以,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前,必须先要求人民法院变更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确定了新的监护人后,才能由新监护人代理精神病患者参加离婚诉讼。在审理一方是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如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都可确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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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如何履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精神赡养的表现方式有两种:
1、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
(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必要娱乐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
(2)、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这里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有道德层面的和法律层面的。从道德层面上看,非常广泛,要求很高,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但总的要求是: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
2、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
(1)、在行为上不伤害老人(如侮辱行为和动作),更不能殴打老人。
(2)、在言语上不伤害老人(不讽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骂老人。
(3)、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从其性质看,形式的精神赡养,主要是法律层面的。也就是说,的精神赡养,要求赡养义务人通过的形式来实现精神赡养。如果作为后,往往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精神赡养,从其形式或方式上划分,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形式的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有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的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划分,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
表姑去年才结的婚,结果前几天发现自己的丈夫有精神病,不严重,但是表姑还是很怕,现在是打算要离婚了,但是她怕离不了,所以问一下能与精神病男患者离婚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据此规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第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第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子女;
(三) 其他近亲属;
(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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