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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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吗,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形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吗?

一、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吗

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区别是:

1、行为对象不同。

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

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

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为的意思不同。

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

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4、行为性质不同。

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

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5、内容不同。

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

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6、方式不同。

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

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7、表现形式不同。

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

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方式。

二、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5、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6、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来讲,当然不会无缘无故去办理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形很多,比如土地使用权被国家依法收回,或者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没有办理续期申请的,在已经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土地使用权证会被依法注销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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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填写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申请表格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范本应该怎么填 (1)申请单位(个人):单位填写全称,个人填写姓名。 (2)通讯地址:填写申请登记的联系地址和邮编 (3)代理人:填写代理人的具体机构名称,代理资格证书号备查 (4)如果有第二位登记申请人还需填写在下面的表格中,并按要求具体填写,与上面的相似 (5)土地情况:填写“土地座落”、“面议” 与用途 (6)价格情况:按当时成交价格具体填写 (7)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申请者:指国营农、林、牧、渔场(不包括农场内部土地承包者)及其它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地类面积按填表的各类用地实际面积填写。 (8)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者:一般指村农民集体。 (9)城镇村土地使用权申请者:指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0)用地面积:填写申请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与他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分摊面积。 (11)建筑占地:填写“用地面积”内的建筑物占地面积。 (12)用地类别:按城市的土地分类标准填写。如工业、住宅行装。 (13)土地等级:填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等定级确定的土地等级。尚未评等定级的暂不填写。 (14)土地实际用途:指申请者申请登记的土地: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填写用地的主要项目,如商店、住宅等。 (15)地上物权属:指申请登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按情况写“本单位”或“本人”或“××单位”(全称)或某人(姓名)。 (16)需役地坐落:填写相邻土地地名,如权属界线上有线状地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界标(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界标名称,或界线与某一界标或地物的距离。 (17)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分别填精悍申请者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名称,来源等。 (18)申请登记的内容: ①土地权属有何合法依据; ②土地面积是否准确; ③权属界限是否清楚。 例:本单位(人)用地权属来源有合法依据,土地面积准确,合法,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请予登记。 (19)附图:粘贴申请登记单位(个人)所申请登记宗地的平面位置图。 1.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 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使用说明: 1.土地登记簿由街坊(村小组)内各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按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2.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只填写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5.办理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时,均必须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作要点注记。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的登记栏内加盖变更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6.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一、使用说明: 1.土地登记簿由街坊(村小组)内各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按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2.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只填写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5.办理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时,均必须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作要点注记。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的登记栏内加盖变更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有哪些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基本概念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丛上人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二、法律特征 (一)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对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二)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 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与缴纳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的确定,可以采用招领、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必须采取招标、拍卖。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的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牙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他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对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不同的租赁方式其租金缴纳方式也不同,采取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当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四)国有土地租赁权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转租、转让或抵押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2.国有土地租赁权人有优先受让权承租土地在使用年期内改为出让方式的,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以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 3.承租土地提前收回,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原因有: (1)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2)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登记需要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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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撤销许可是行政处罚吗?
如果撤销公司登记的行为,使得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被代吊销,就属于行政处罚,否则就不属于行政处罚,这也就回答了公司登记撤销许可是行政处罚吗这个问题,在确定某民事主体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之后,就可以判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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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农村土地登记是不是行政许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土地登记不属行政许可行为 。 行政登记是指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相对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有哪些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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