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会见嫌疑人的,向执行公安机关申请,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2、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律师会见规定有哪些?
1、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4、会见范围。
与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
5、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不被监听。
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是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当然在会见之前也需要走相关的流程,不是说想会见就会见的,如果律师不准备好足够的材料,那么可能就无法会见,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就必须要准备好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否则可能无法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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