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包括股份分割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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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包括股份分割吗,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股份如何进行分割?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包括股份分割吗?

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包括股份分割吗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拥有的股份是否需要分割需要结合股份所属性质进行确定。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包括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同样需要进行分割处理,如果股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则不需要进行分割。

所以,夫妻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公司的财产,要分割的只是一方或双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那个股权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有时会有夫妻双方均为该公司股东的情况,但夫妻双方的持股如果一样,那也就无所谓分割了。

夫妻间是可以约定财产归属的。

离婚时,如果持股比较多的一方主张双方都登记为公司股东时,登记的不同比例就是双方对股权归属的特殊约定。

通常来讲,如果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夫妻双方在公司中持股比例是对夫妻财产的份额约定,夫妻双方持有的不同比例股份都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共同分割。

二、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股份如何进行分割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是要分割的。

这种股份同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相对比较简单。

一般采取以下方法分割: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一致的议案分割。

既可以一方持有给另一方补偿,也可以按方按份额分割。

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补偿数额和分割比较由双方自定。

2、对于一方持有股票无争议,但对于补偿数额有争议的,可按市场价确定补偿标准。

如双方对一方持有全部股票并无争议,但对于应支付的补偿数额有争议,可以根据某一基准日的市场价(比如法庭辩论终结日)来确定股票价值,然后计算补偿标准。

3、对于不易确定价值的股份,一般法院会采取按比例直接分割的方式。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价格是公开的,从这个角度讲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其价格,但上市公司的股票浮动及变化幅度也是相当大的,股市上的价格和真实价值未必一致。

除非确定接受某一点的价格,否则在变化幅度比较大的时候,由法院直接单方采纳某一时段股市上的价值也未必会公平。

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价值确定就更难了,不对公司账目资料进行专业的审核,基本无法确定股份价值。

所以,如果涉及要分割的股份价值难以确定时,法院一般会采取直接按比例分割股份的方式来处理。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通过协商协商达成共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判决裁定,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均需要平均进行分割处理,法院会从倾向于女方权益的情形下作出判决,但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不用进行分割仍归个人所有。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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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包括股份分割吗?
夫妻离婚时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需要平均分割,股份作为共同财产时同样需要进行分割处理,具体分割方式可以通过夫妻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进行分割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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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也就是夫妻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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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也就是夫妻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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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也就是夫妻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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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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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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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有哪些?
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出资、买卖、继承、受赠与等原因而获得的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夫妻共同股权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
其次,夫妻共同股权的主体为夫妻二人。再者,夫妻共同股权的行使主体具有唯一性,即夫妻共同股权的享有人与权利的实际行使人有时并不一致。
最后,夫妻共同股权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股权,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双方才可以要求分割。综上,夫妻共同股权是股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关股权的一般理论当然也适用于夫妻共同股权。
在对夫妻共同股权分割之前
首先要确定的是哪些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哪些股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只有确定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才能更加准确、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股权。而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理论依托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1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夫妻共同股权(包括股权收益)的范围有:
1.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或买卖取得的股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都可能将其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而取得股权。对于这种股权,其财产来源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权利取得的时间也是在婚后,因而这种股权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不过,对夫妻双方投资取得的股权实际上会存在由何人持股的问题,也就是说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的股权,会存在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持股即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只记载一人的姓名,对此不能否认其夫妻共有的性质,在分割时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股权予以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共同股权。
首先,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赠与双方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股权,对此要区分为两种情况:

一,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归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所有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股权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股权予以分割;

二,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能归一方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而非夫妻个人股权。
3.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
我国《婚姻法》不仅规定了法定财产制,还规定了约定财产制。若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
4.婚前双方共同投资获得的股权。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即形成一种合作关系,每人各拿出一部分财产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或因买卖共同取得股权,并且在双方后该股权仍然存在的,该股权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在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收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1条的规定,该股权收益属于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婚后的收益。
对一方婚前股权婚后收益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如果配偶一方在行使股权时得到另一方的帮助和支持而使股权得到收益,即可认定该收益为夫妻共有。因为将凝聚了另一方配偶劳动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现代婚姻法的理念,有利于建立合理稳定的家庭财产制模式和家庭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该股东个人所有。因为根据,股权收益是股东基于股权所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它们是股权的法定孳息,应当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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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的财产包括股票吗
离婚时,股票等证券类财产应根据其性质公平分配为共同财产;婚姻期间,夫妻各自通过劳动、薪资和其他报酬累积的财富均为共有财产。即使一方无业无收入,对方的高额年收入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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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体方法主要有三种: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实际分配,双方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分割取得的价金,主要在共有物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价值与用途时采用;
(3)价值补偿,即共有物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应得的部分补偿相当的价金。针对不同的财产,具体分割方法为:
①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归各自所有。如双方所分得的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一方以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或以相应的价金作为补偿;
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财产、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③对双方都愿意取得共有物、支付对方补偿款的,必要时可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
④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共同财产。对投资性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及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可按《解释
(二)》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无其他例外情形的,可将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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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夫妻财产分割包括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这里先不讨论对财产的查证,仅从法律角度对财产的一些分配方法和原则作简单的分类。
首先,我国的婚姻法实行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即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所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财产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上在离婚时各分一半。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以下分类说明:
1. 房产,房产的取得时间在实践中以房产证所载明的时间为依据,房产证的时间在婚姻登记前,一般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夫妻之间另有约定),在婚姻登记后,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完全由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父母在双方结婚前赠与的住房,属于婚前财产,父母在双方结婚后赠与的住房,如果没有特别证据(公证书)证明是赠与某一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有的住房在婚后拆迁,取得的拆迁安置房,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无房居住的、可由其暂住二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得房屋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按离婚时的市场评估价)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 公司股份,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广义上可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但是这里股份的市场价格评估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积累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在商界的发展,所以这一方案的采用应充分考虑双方意见。
无论如何分割,因离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应高度重视对公司运作情况和对公司法的了解和运用,这样才能保障自身股东权益。
3. 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配偶他方的支持。对已经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婚前一方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这种情况,应该视为是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一方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婚前财产性质。
2、当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比如一项发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在婚后投入市场。对这种情况,我们也通常认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对经济利益的取得付出劳动的,可分给适当的财产。
最高法院对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规定为归一方所有,同时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应当将其界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以采用折价补偿或保留另一方诉权(待将来实际取得收益时再进行分割)的办法。
4. 继承,婚前继承的财产在婚后实际取得时,若另一方对该继承财产的取得没有付出劳动时,该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一方有权放弃继承权。
5. 股票,婚前股票在婚后取得较大增值,但是当事人一方不能证明所有增值均由婚前股票部分带来时,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6. 专用物品,当价值较高,占夫妻财产比重较大时,不能简单认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当对另一方的份额或比例予以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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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类型包括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份公司类型包括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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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表哥和表嫂当初结婚以后共同成立了现在的公司,现在二人没有感情准备离婚,夫妻分财产包括公司分割吗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二、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2]综上所述,我们对于夫妻分财产包括公司分割吗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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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婆结婚几年了,现在要离婚了,需要进行财产分割,我想咨询下夫妻财产分割表的具体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
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
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
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上述就是夫妻财产分割表的具体情况
我和老公感情不和,要离婚了,我们想分割我们的共同财产,请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些什么?谢谢帮助。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同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分割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方法:
(1)首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具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房屋的价值;二是双方离婚后房屋归哪一方所有;三是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补偿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的,双方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该协议内容依法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什么的回答,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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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想要离婚了,现在正在分财产,问问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分居的情况下,夫妻财产从法律上归双方共同使用、保管,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各自使用、保管。因此常常引起抢夺财产或转移、隐匿财产的纠纷,使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法律的空白,对这类纠纷法院也无能为力。而这无疑会加速夫妻关系的恶化,为以后的离婚诉讼埋下隐患,同时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
(二)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主张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就如何分割该类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在我国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
一,只判决准予离婚,而对财产既不作审查也不判决,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
二,只对财产进行简单审查,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来确认,既不作具体核实也不作分割处理;第
三,对财产作出明确判决,对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
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结束时也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相应处理。所以,实践中的对共同财产的“不审不判”或者“只审不判”都是不合法的。同样,对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这种做法会引起如下问题:一是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财产价值高于抚育费,折抵后,主张离婚当事人无疑会得到高出抚育费部分的财产,此侵害了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为不当得利;二是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财产的价值低于抚育费,作出离婚判决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一旦出现,则会以判决书已经明确其财产折抵为抚育费为由拒绝履行以后的抚养义务,从而侵害到子女受抚养的权利.因此,这三种方法均不同程度的导致了夫妻财产分割的不公。
(三)离婚中关于债务分割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
目前,我国法律对离婚时的债务处理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实践中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上。
根据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委托人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债权人不知其夫妻为分别财产制的,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夫或妻一方恶意举债,而债权人又向另一方请求清偿时,另一方应当清偿,虽然嗣后可以向对方追偿,但不能得到清偿的风险自负。这就导致了即便是婚前自有财产,在离婚时,也可能面临被“分割”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上文阐述了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主要问题,针对诸多问题提出有效、完善的措施才是当务之急。总结分析国内专家学者的见解,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设立分居制度
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管理权、使用权、所有权归属的不明确,使离婚时财产分割难以顺利进行。因此,可以通过设立分居制度,明确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属权以弥补法律空白。
在设立分居制度方面,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立法,如法国、瑞士等。
1.设立分居制度要规定分居的各种情形以及程序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分居情形。一是应夫妻一方在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并依据相同条件提出的请求,得宣告分居。二是受到离婚之诉的一方,得提出请求分居的反诉;受到分居之诉的一方,得提出请求离婚的反诉。我国不妨可以考虑此种分类方法。
2.规定分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归属
应当规定各种情形的分居均引起分别财产,即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分居期间,既没有共同生活的前提,则没有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共同之财产收益。因此,在分居期间,不合适也不应当再继续沿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样规定,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分居,且未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为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规定分居终止情况以及在财产上的后果
首先,应当规定夫妻分居的期限。法国规定夫妻分居期限为3年;瑞士则采用定期的分居和不定期的分居,前者的期限为一年以上3年以下,后者则为3年。分居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制定分居制度实质是为了给双方更多时间考虑,以促进双方最终和解恢复共同生活关系,这也是社会安定的需要。因此,可以规定年限的幅度,如2-3年,再由法官予以裁量。分居终止原因可以规定:分居期满自动终止,夫妻双方决定恢复共同生活关系不再离婚等。
其次,有了以上的基础,可以进一步规定分居结束后的财产关系。可借鉴国外规定,例如:因夫妻自愿恢复共同生活而引起分居终止的,除双方依法变更财产制,否则财产仍然分开。
(二)增补一方失踪,另一方申请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办法
如前文所述,因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中,其财产分割存在不少问题。对夫妻财产不审核、不分割,会使权利归属不明确,不仅可能侵害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还可能侵害第三权利人,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定。因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详细审查,并合理分割。这又有赖于完善的可依循的法律制度,具体可以做好如下规定:
1.该类离婚案件中,必须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查
具体审查不能以原告的单方面陈述,而应到相关的村组居委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详细核实.在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后,在案件卷宗内应有明确的记载和确认,并应由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与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或者村组、居委会以及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以充分证明离婚时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
2.针对该类离婚案件,应规定具体分割方法
在审查并核实夫妻共同财产后,确定子女的抚育费。在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兼顾考虑子女抚养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将共同财产的相应部分判令给申请公告离婚一方。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剩余部分,则判决由申请一方暂为代管,并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处分、变卖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三)建立完善的债务分割制度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仅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实践中对共同债务的确定的依据是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由于法官认识水平的不同和对法条的理解差异,导致了对同一夫妻债务案件,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需要尽快从立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据此,本文认为,以下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赡养、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但是,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人利益。
随着离婚率的攀升,离婚财产分割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关系到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第三人的合法债权的实现,更关系到一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繁荣稳定。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工作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看到仍有不足之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立足于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使我国相关立法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夫妻婚内出轨财产分割的有关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婚内出轨财产分割的有关规定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过错?
过错在法法律上的规定是: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丈夫出轨财产怎么分割?
根据上文所说,首先确定丈夫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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