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债务是否双方共同承担,婚后债务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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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债务是否双方共同承担,婚后债务如何确定?

一、婚后债务是否双方共同承担

婚后债务不一定双方共同承担。

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离婚时,离婚债务另一方不进行承担。

婚后个人所负的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经营等事宜,而只是用于个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没有承担的义务。

如果在婚后个人所负的债务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条件、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事宜上,夫妻离婚时应共同承担债务。

离婚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共同承担需要区分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有一方自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后债务如何确定

婚后债务可通过如下方式确定:

一般来说,在结婚登记后所产生的债务,即为婚后债务,而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个人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婚后债务如果属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可以证明是一方债务的可以不偿还。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后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婚后夫妻双方的债务是不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要看这笔借款的用途。

如果这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日常开支等)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也就是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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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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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法律依据:nbs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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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
二、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识。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再者,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本案中乙之所以同意丙进行担保,一方面是乙相信丙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丙个人有能力进行担保,这完全是乙与丙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乙对丙的妻子的个人信用无从得知,不了解,不掌握,也根本没有信任可言,此时丙的担保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家庭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宜。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也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
第三人。本案中乙与丙订立的担保合同从属于甲乙订立的借款合同,但明显是合同行为,应该遵循合同法原理。
四、本案处理意见中的
第一种意见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为了日常家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极大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能力,促进了经济交往,同时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便利,减少了婚姻生活的成本,维护了民事交往的安定性和稳定性,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定理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目的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属于债权人。
本案中,除非乙能够举证证明,丙的妻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丙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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