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男性遭遇生育权被侵害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

一、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

1、不侵犯,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一种权利,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在生育中也负有共同的责任。

2、妇女有选择生育的自由,也充分享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应充分尊重女性意愿。

首先,女性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夫妻应当共同协商达成生育的合意。

其次,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女方怀孕后,胎儿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此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

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不一致,则只能依妻子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

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但是女方最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生育。

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3、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女性的人身权利。

法律对女性进行了倾斜保护,理由在于:

一是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男女平等;

二是保护女性的弱势群体地位,保障妇女权益;

三是对歧视妇女的法权传统进行强力矫正。

4、丈夫生育权被侵犯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男性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其自己决定。

妻子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故丈夫向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

二、男性遭遇生育权被侵害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女性下列行为均侵害男性的生育权:

1、妻子明知自己没有或者丧失生育能力,婚前未尽告知义务,婚后一直隐瞒的,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2、妻子通过隐蔽方式,长期避孕,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3、妻子怀孕后未经同意甚至未告知丈夫,擅自中止妊娠;

4、以非法手段损害男性生理健康导致男性生育权丧失。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为,可能会对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害,但并不能由此认为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没有以此要求女方进行赔偿的权利基础,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最终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离婚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女性生育的权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的干预。

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担了生育活动中绝大部分的负担与风险,而男性的负担不如女性那么重。

因此当男女双方之间的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基于女性在生育中的贡献及怀孕妊娠过程中所受的风险,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让步。

那么回到这个问题,在妻子怀孕过程中,如果妻子擅自决定堕胎,同样生育的天平就应当倾向妻子,也即丈夫无权阻止。

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堕胎流产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其实,司法实践中早有判决认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该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未婚同居的情况也同样道理,在恋爱中,女方擅自堕胎的,男方同样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相反,女方则有权终止妊娠,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

以上情形,均侵害了性生育权,男女双方应及时有效沟通解决。

否则因生育权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可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后将准予离婚。

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但这并不代表其中一方可以强制要求另一方生育子女。

是否要生育孩子,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如果女方坚持不愿意生孩子,在法律层面上来讲这种行为不构成侵犯男方的生育权,此时我们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3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3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
一键咨询
  • 177****52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8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8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6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5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5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7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8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7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7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8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2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1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4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7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
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的,生育权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妻子擅自堕胎的行为完全构成双方离婚的理由。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主张。因此,丈夫只能在妻子堕胎起六个月后提出离婚的请求。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妻子不愿生侵犯生育权?男性没有生育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妻子不愿生侵犯生育权凤凰网讯:女子A和男子B婚后因为经济纠纷,导致婚姻失和,妻子偷偷将胎儿引产,导致丈夫B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最终判决,不采纳B的赔偿要求。妻子不愿生育,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对此问题,今年的司法考试也出现了相关题目。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近日在中国普法网公布,此前备受关注的涉民生考题有了正式解答。男性究竟有没有生育权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是否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这个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出现在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中,依据试题给出的案情显示: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发现乙女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后诉至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赔偿其精神损害。这是一道多选题,依据中国普法网公布的参考答案显示,该题正确选项为“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可见,乙女并未侵害甲男的生育权,也没有侵害甲男的人格尊严。男性没有生育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该条进一步明确了虽然男方也享有生育权,但却是以女方自愿为前提的。可见,是否生育子女是女性的自由,即使是丈夫的身份,也不能干涉女性的这一自由。此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女方终止妊娠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男方的人格尊严的侵害。此外,在实际中,并不缺乏因妻子不愿生育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以妻子不生育离婚的,不会支持,但是,因是否生育子女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当事人诉请离婚,会支持。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1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对女性来说,选择堕胎有着非常多的避免受伤的理由。堕胎权在欧美等国家有着非常激烈的争议,比如婴儿是否拥有自己的生命权等,争议的重点从来不是什么男性的生育权。但是到了中国就落入男性生育权的讨论圈套中,那么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一、妻子私自堕胎是“无助中的权利”
在旧时代的女性依附于男性,常常沦为生育工具。依“七出”的规定,没有生育的女性甚至可被剥夺妻子的地位。虽然伴随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封建思想逐步被先进思想取代,但是封建思想的毒瘤依然存在。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的不公正对待,尤其是孕妇。为了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足,许多女性选择了堕胎。
其实女性堕胎是有许多不得已的苦衷的,有的纯粹以杀害胎儿的方式对男方施行报复,有的因为人生规划不想过早要孩子,并非所有堕胎都是对男方生育权的伤害,这是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团体的一种“无助中的权力”。但无论从夫妻平等、公平的角度,还是敬畏生命的角度,妻子擅自堕胎并不是一种完全自由的权力,应当慎重考虑。
二、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在许多因妻子私自堕胎导致的离婚案中,有的男方找之前堕胎的“茬”,要求赔偿;而有的则是男方死去,女方堕胎,男方家属索赔。要解决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但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丈夫和妻子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
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堕胎,绝不仅保卫女性的权力,也击退根深蒂固的男性决定论;堕胎,既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也是对男权控制欲的收敛。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侵犯夫妻生育权,离婚后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离婚赔偿数额(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可以要求赔偿吗侵害配偶生育权。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
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

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仅后果的产生;

三,
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所以,可以要求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妻子瞒着丈夫去做人流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是真的吗?
[律师回复]   
一、生育权的定义  夫妻有依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并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二、单身女性有生育权吗  以往,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也不能生孩子。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种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可能实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的,应注意处理。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
(1)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对方不同意生育;
(2)男方未经对方同意,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手段致使女方怀孕;
(3)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在司法实践中,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以妻子无正当理由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问题理论上尚有争议。  夫妻生育权的冲突,既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同时又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在涉及权利冲突解决时,必须通过利益衡量以决定最值得保护的利益。一般来说,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四、妻子怀孕后瞒着丈夫去做人工流产,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1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妻子不愿意生孩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生育权不单是指生孩子的权利,当事人也有决定不生孩子的权利。且男方跟女方的生育权完全是平等的,在妻子不愿意生孩子的情况下,丈夫并没有权利强行要求妻子生孩子。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生育权被侵犯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生育权被侵犯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吗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只规定了忠诚和同居的义务,对生育权问题没有涉及,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为对方生育履行确定的义务,相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是否生育繁衍下一代是可以选择的,因此生育权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由于对是否生育产生分歧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等综合分析,但感情破裂是离婚唯一的法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1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丈夫生育权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侵犯了配偶的生育权,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离婚赔偿数额(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可以要求赔偿吗侵害配偶生育权。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
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

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仅后果的产生;

三,
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所以,可以要求赔偿。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1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愿意生孩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不愿意生孩子是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的。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诉讼离婚的规定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准予双方离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夫妻没离婚有小三侵入犯什么罪?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没离婚有小三侵入犯什么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不是行为犯。
行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的刑法学概念,是基于故意犯罪完成形态的认定标准进行的分类。行为犯是指实施了刑法禁止的会产生社会危害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而结果犯则要求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的即不成立犯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从该罪名的定义可见,只要犯罪行为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实施了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或者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经房主要求离开拒不离开的即可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其行为产生具体危害后果,所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行为犯。一经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且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夫妻之间侵犯人身自由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之间侵犯人身自由权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在旧中国,妇女受“男女有别”、“三从四德”等封建礼教的束缚,只能从事家务,伺候丈夫和公婆,没有参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成为家庭。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1980年《婚姻法》第11条进一步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丨5条又重申了这一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夫妻地位平等,又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阵。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它适用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另一方不得对他方行使该项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或干涉。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生产泛指一切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主要指从事一定的社会职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发展,生产和工作的范畴不断扩大,因此,凡是能够合法取得劳动报酬或者收人的一切社会劳动及无报酬的社会工作都应纳人这里所讲的生产、工作范围中。夫妻双方(尤其是女方〉并不会因结婚而丧失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
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权利。学习,包括各种形式的学习,如正规的在校学习、扫盲学习、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女性受教育程度低于男性。因此,强调保护已婚妇女的学习权利显得非常重要。
③夫妻双方自由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社会活动,包括参政议政、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夫妻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处理好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与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的关系,建立文明、和睦的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