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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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男性遭遇生育权被侵害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

一、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

1、不侵犯,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一种权利,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在生育中也负有共同的责任。

2、妇女有选择生育的自由,也充分享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应充分尊重女性意愿。

首先,女性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夫妻应当共同协商达成生育的合意。

其次,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女方怀孕后,胎儿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此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

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不一致,则只能依妻子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

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但是女方最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生育。

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3、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女性的人身权利。

法律对女性进行了倾斜保护,理由在于:

一是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男女平等;

二是保护女性的弱势群体地位,保障妇女权益;

三是对歧视妇女的法权传统进行强力矫正。

4、丈夫生育权被侵犯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男性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其自己决定。

妻子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故丈夫向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

二、男性遭遇生育权被侵害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女性下列行为均侵害男性的生育权:

1、妻子明知自己没有或者丧失生育能力,婚前未尽告知义务,婚后一直隐瞒的,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2、妻子通过隐蔽方式,长期避孕,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3、妻子怀孕后未经同意甚至未告知丈夫,擅自中止妊娠;

4、以非法手段损害男性生理健康导致男性生育权丧失。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为,可能会对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害,但并不能由此认为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没有以此要求女方进行赔偿的权利基础,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最终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离婚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女性生育的权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的干预。

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担了生育活动中绝大部分的负担与风险,而男性的负担不如女性那么重。

因此当男女双方之间的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基于女性在生育中的贡献及怀孕妊娠过程中所受的风险,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让步。

那么回到这个问题,在妻子怀孕过程中,如果妻子擅自决定堕胎,同样生育的天平就应当倾向妻子,也即丈夫无权阻止。

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堕胎流产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其实,司法实践中早有判决认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该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未婚同居的情况也同样道理,在恋爱中,女方擅自堕胎的,男方同样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相反,女方则有权终止妊娠,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

以上情形,均侵害了性生育权,男女双方应及时有效沟通解决。

否则因生育权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可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后将准予离婚

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但这并不代表其中一方可以强制要求另一方生育子女。

是否要生育孩子,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如果女方坚持不愿意生孩子,在法律层面上来讲这种行为不构成侵犯男方的生育权,此时我们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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