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有哪些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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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信用卡逾期会产生不良记录和利息。产生不良记录会对办理车贷、房贷等金融业务造成影响;2、信用卡逾期的数额比较大形成恶意欠款的,银行会进行起诉。关于信用卡逾期有哪些风险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信用卡逾期有哪些风险

一、信用卡逾期有哪些风险

1、信用卡逾期会产生不良记录和利息。产生不良记录会对办理车贷、房贷等金融业务造成影响。

2、信用卡逾期的数额比较小,会影响征信记录。

3、信用卡逾期的数额比较大形成恶意欠款的,银行会进行起诉。信用卡逾期数额较大的,银行会直接起诉持卡人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恶意透支会被提起刑事责任。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非法占有行为。

二、信用卡逾期利息要多少钱

银行信用卡逾期利息一般是每天万分之五,按照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利息,然后按照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复利,直到持卡人还清所有的钱。对逾期部分,全额收利息,按月计算复利,直至持卡人全部还清。

信用卡逾期还款的话,利息分两种情况:

1、银行信用卡逾期利息一般为每日万分之五,按照万分之五的利率来计收利息,然后按照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复利,直到持卡人全部还清为止。

2、逾期未还部分,将全额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直至持卡人全部还清为止。目前来说,信用卡逾期的情况,银行会根据持卡人超过3个月未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个月开具约定利息。

三、信用卡逾期被银行起诉怎样解决

可以选择在还款日到来之前,主动联系银行,询问是否能协商还款

通常来说,银行向法院起诉持卡人后,法院会强制要求持卡人进行还款。如果持卡人拒绝还款或无力偿还账单,那么法院就会将持卡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清查持卡人名下财产用以还款。如果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有恶意透支等行为,持卡人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逾期有哪些风险的解答。信用卡、网贷相关问题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我们安排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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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信用卡属于信用贷款没有任何的担保形式,对于这种情况银行也是比较为难,如果发生持卡人因其他原因被刑拘或坐牢,银行一般会将这类无法还款的情况归类为不良贷款,对于信用卡这种不良贷款的清收银行一般会采用以下3种形式。 1、从本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扣除 虽然被刑拘或坐牢,但如果不是经济类犯罪个人的银行卡和存款是不会被冻结的,如果持卡人借记卡里有钱或者在发卡行有存款,只要信用卡到期未归还银行都会自动划扣储蓄卡上的资金进行还款。 2、银行会与持卡人的家人协商还款 如果持卡人银行账户的余额不足无法还清信用卡账单,银行会找到持卡人的紧急联系人或家人进行协商还款,要求家人帮忙偿还信用卡欠款。如果由于金额太大家人无力偿还或家人拒绝代替偿还,银行就会采取第三种方式。 3、银行将持卡人的信用卡欠款作为不良贷款核销掉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还清信用卡欠款,而持卡人被判刑的时间又很长,这种情况银行一般都会把这笔贷款作为不良贷款核销掉,但是银行会仍旧继续保留后续的追索权利。 银行作为利益最相关主体,要收取逾期利息和信用卡滞纳金作为惩罚。 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逾期利息是指用户使用信用卡透支以后,根据不同银行确认的免息还款期,在此期限内持卡人没有还清所欠贷款,则该持卡人不再享受银行的免息待遇,据计算循环日息高达万分之 五,即年利率预计达到18%。 信用卡持卡人因被刑拘或判刑无法还款和其他原因引起的信用卡逾期不还的后果是一样的,征信上会始终显示逾期未还的状态,逾期金额也会随着逾期的时间各种逾期的罚息也会随之增加,直到还清为止。 所以卡友们应该明白不管碰到什么情况,银行都不会放弃对欠款追索的权利,只要逾期存在就会持续的对征信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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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逾期收房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业主逾期收房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业主逾期收房也要有个正当理由,否则责任自负。房子如果经专业验房师检验后发现房屋存在问题收受人可以不收房,但是,如果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那么不收房期间房子可能发生的风险都要由购房者自己承担了。比如房屋因外力灭失、期间的违约责任和开发商解除合同等。
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多种,以下这些都是买受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只要开发商的行为有一种符合解除条件,买受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这是对房地产开发商设置的重重约束,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开发商的行为这是立法者和司法解释者们在深处共同蕴涵的意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一引起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在房屋预售和现房销售的买卖合同在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
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
《解释》
第七条规定,“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裣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
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说明对此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享有解除权。但这种安置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是在内容上必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是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第二是该补偿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的位置、用途约定。另外必须是拆迁人将该补尝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
(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此时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没有进一步设定关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条件限制,容易为消费者滥用。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项内容也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这一条不能滥用,需要以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为限制。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适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1)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12)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1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该注意权利的行使条件和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所以,买受人需要及时行使解除权,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先例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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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部逾期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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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妈钱已经很了,想要买二手房了,但是在办理过户的时候,给逾期很长时间了,就怕以后会投入很多钱财的,要考虑风险的,二手房逾期过户的风险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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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房过户时间逾期怎么办
购房者或二手房房东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购房者想毁约时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二手房房东不办过户手续,这时,购房者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二手房房东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
二手房房东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比如购房者未按时付款,否则要对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这时,购房者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损失可以参考同类房屋的租金计算。
二、二手房逾期付款如何处理
买方逾期支付房款时,卖方除可以要求买方继续支付房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利息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卖方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了,并按照买卖合同违约的比例扣除违约金。买方要注意的是,如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用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由于贷款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买方如不能按时以现金形式补足,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因为,买卖合同上的约定只能认为卖方允许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房款,而不能认为买方可因此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因为贷款的问题责任在买方而不是卖方。
三、二手房逾期过户有哪些风险?
(一)房屋权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产权所有人由于民事诉讼、刑事惩罚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卖方权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购房者购买了这样的房子,将承担很大风险,房子可能被没收、拍卖,购房者只能向卖房者要求返还本息。即便与卖房者进行了房屋交易公证,也属于无效。
(二)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房主与共有人都同意才行。段律师说:“我曾经见过这么一个例子,当时购房者直接和房东签订了合同,并做了房屋买卖公证,但公证时房东的妻子因有事未在场,结果首付款都付了,房东却说房子不卖了,因为他妻子不同意。”
(三)卖房者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比如一些单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职工一直居住,但是单位并没有将房子产权转给职工个人,此时居住者对房子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买卖的权利。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公证处不予公证,即使公证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四)一房二卖的风险。如果逾期办理过户,由于房屋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卖方完全可以将房屋再卖一次,从而影响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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