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违约可以提前结束合同吗
1、租房违约可以提前结束合同。
提前结束租房合同,应当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赔偿违约金。
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2、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租赁物危及承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3、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违约金赔偿应该为:
在一方发生违约的时候,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如果此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已经低于实际上造成的损失,另一方可以将违约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来增加违约金。
如果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高出太多,违约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减少违约金。
租房的违约金到底是如何计算的,是有一个标准的。
租房的违约金计算是根据相关约定来进行的,并不是随意凭空进行计算的。
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对于现行的合同法律来讲,它所确定的额违约金是不具有惩罚性的。
它属于一种赔偿性的违约金。
二、与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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