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物业纠纷业主可以派代表去应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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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对于物业纠纷业主可以派代表去应诉吗,物业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对于物业纠纷业主可以派代表去应诉吗?

一、对于物业纠纷业主可以派代表去应诉吗

对于物业纠纷业主可以派代表去应诉,一般可以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诉的。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物业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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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跟物业续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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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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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决定了其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诉讼中它是适格的主体。《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现阶段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现阶段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是一种权宜之计。为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业主委员会每一次提起诉讼都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
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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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业主们向业主代表们出具授权委托书(业主代表3人以上),应明确是共同代理且业主们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只有全体业主代表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做出的决定或谈判结果才对业主们有约束力。”
3、如果授权委托不是共同代理形式,应明确“只有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业主代表半数以上多数”签字同意,才对业主们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这三点只是防患于未然,如果已经发生本文开头所述的情况怎么办这就要从授权委托书的具体内容上来加以认定,主要考虑这些业主委员的行为是否有越权代理的情况其身份是“代言人”的身份还是“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存在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等是否应认定为共同代理只要有这些情况,这些业主代表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就对业主们不发生法律效力。
社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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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授权委托不是共同代理形式,应明确“只有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业主代表半数以上多数”签字同意,才对业主们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这三点只是防患于未然,如果已经发生本文开头所述的情况怎么办这就要从授权委托书的具体内容上来加以认定,主要考虑这些业主委员的行为是否有越权代理的情况其身份是“代言人”的身份还是“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存在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等是否应认定为共同代理只要有这些情况,这些业主代表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就对业主们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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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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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讼。
4、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关系主体,就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纠纷行使诉权。但在侵权诉讼或者物权的处分上,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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