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公司给员工是签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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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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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然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已经入职的情况下,公司跟员工签合同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入职之前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是从员工入职之日起才建立的。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的适用主体是不一样的。
建立劳动关系公司给员工是签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一、建立劳动关系公司给员工是签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需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关系相较于劳务关系是比较稳定的,比如自由职业者跟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就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并且解除劳务合同一般不涉及赔偿问题,但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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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什么时候就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了
[律师回复]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由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当事人在劳动相关法规知识和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职者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 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3、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4、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求职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这样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就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6、如果求职者所进的单位主要从事一些对人身安全有较大威胁的行业时,求职者一定要向用人单位确认,遇到工伤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现在不少单位只知道要求职者为他们卖命,一旦求职者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他们就毫不留情地一脚把求职者踢开,因此用人单位在起草合同时,为逃避承担的责任,要求职工工伤自理,或只是约定一些无关痛痒的条款,与国家法定的偿付标相关很远。 7、许多私营单位为了达到要挟、控制求职者的目的,常常在签定合同之前要求求职者先交纳一定的上岗抵押金,这样求职者一旦违反约定,其上岗抵押金就会被没收,而用人单位因此有了的把柄,求职者只好惟命是从。为此,求职者应该首先弄清单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内部员工打听一下该单位的声誉,以权衡一下到底是否应该交纳抵押金。 8、最后求职者还应该了解一下其他的细节问题,例如当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以使单位无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双方在签订时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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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要签劳动合同吗
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招聘新员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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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双方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规范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务关系双方完全平等,仅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支配权。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较强的规律性。
五、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如:年底了,某单位请两名保洁给公司擦玻璃,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
六、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较为稳定和紧密。而劳务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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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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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型性原则。务必确保评价指标具有一定的典型代表性,尽可能准确反映出特定区域——高西沟的环境、经济、社会变化的综合特征,即使在减少指标数量的情况下,也要便于数据计算和提高结果的可靠性。
(3)动态性原则。生态一经济一社会效益的互动发展需要通过一定时间尺度的指标才能反映出来。因此,指标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动态的变西北典型区生态脱贫途径研究化特点,应该收集若干年度的变化数值。
(4)简明科学性原则。各指标体系的设计及评价指标的选择必须以科学性为原则,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高西沟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状况,能客观全面反映出各指标之间的真实关系。
(5)可比、可操作、可量化原则。指标选择上,特别注意在总体范围内的一致性,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为区域政策制定和科学管理服务的,指标选取的计算量度和计算方法必须一致统一,各指标尽量简单明了、微观性强、便于收集,各指标应该要具有很强的现实可操作性和可比性。而且,选择指标时也要考虑能否进行定量处理,以便于进行数学计算和分析。
(6)综合性原则。生态一经济一社会的互动“双赢”是生态经济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综合评价的重点。在相应的评价层次上,全面考虑影响环境、经济、社会系统的诸多因素,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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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狭义的,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基于此,欲从事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看所在单位是否允许员工从事工作;
二、工作不能对本职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
三、不要因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四是应与所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五是在寻找工作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建立劳动关系吗会根据用人单位及个人以及工作时长等因素来鉴别是否是属于劳动关系或者是属于劳务关系,但是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是会受到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如果在进行的过程中,自身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根据实际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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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狭义的,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基于此,欲从事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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