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是哪些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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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是哪些部门,交通事故多久结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是哪些部门?

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是哪些部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部门包括:

1、司法鉴定中心;

2、司法鉴定事务所;

3、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限制侦查机构即公安机构、国家安全机构和检察机构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

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二、交通事故多久结案

交通事故结案是有时间规定的,一般是十天。

公安机构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外,如果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构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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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是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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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是哪些部门?
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机构或者事务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都可以作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机构,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候,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鉴定材料,肇事司机需要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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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是一名公务员,因公致残现已经人事部门认定工伤并评残十级,工作能力鉴定到哪个部门作。
[律师回复] 你好,
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3、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我是一名公务员(警察),因公致残现已经人事部门认定工伤并评残十级,工作能力鉴定由哪个部门作
[律师回复] 你好,
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3、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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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评残在什么部门?
交通事故的评残部门一般都是由公安部门推荐的鉴定机构,也就是说受害者应该在治疗终结以后的15天之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专业的伤残评定机构不接受个人提出来的申请,只接受公安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因此伤残评定的这件事情也要和公安部门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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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木工建筑工地右手手指受的伤,评残机构评的8级伤残,请问能赔多少钱,怎么赔?
[律师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为你解答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0年2月20日《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不知道你在哪个省份,无法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这里给出湖南省的标准,供你参考。湖南省工伤造成8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0个月的本人工资。你可以在网上搜索相关文件(文件名称一般叫做《某某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查看当地省份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加起来,如果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你可以获得的赔偿总共是3个月的本人工资.。这是湖南省的标准,你可以在网上搜到你当地的标准。
三、你能够获得的工伤待遇还有: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以及治疗期内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需要法律支持,可以联系我,我在长沙,或者留下你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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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建筑工地右手手指受的伤,评残机构评的8级伤残,请问能赔多少钱,怎么赔?
[律师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为你解答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0年2月20日《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不知道你在哪个省份,无法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这里给出湖南省的标准,供你参考。湖南省工伤造成8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0个月的本人工资。你可以在网上搜索相关文件(文件名称一般叫做《某某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查看当地省份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加起来,如果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你可以获得的赔偿总共是3个月的本人工资.。这是湖南省的标准,你可以在网上搜到你当地的标准。
三、你能够获得的工伤待遇还有: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以及治疗期内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需要法律支持,可以联系我,我在长沙,或者留下你的联系方式。
木工建筑工地右手手指受的伤,评残机构评的8级伤残,请问能赔多少钱,怎么赔?
[律师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为你解答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0年2月20日《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不知道你在哪个省份,无法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这里给出湖南省的标准,供你参考。湖南省工伤造成8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0个月的本人工资。你可以在网上搜索相关文件(文件名称一般叫做《某某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查看当地省份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加起来,如果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你可以获得的赔偿总共是3个月的本人工资.。这是湖南省的标准,你可以在网上搜到你当地的标准。
三、你能够获得的工伤待遇还有: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以及治疗期内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需要法律支持,可以联系我,我在长沙,或者留下你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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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是什么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是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机构。在行政机关实施房屋征收行为的时候,一般都是由市级以及县级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的,并且由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的负责房屋征收的工作,并且予以补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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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评估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是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直接主管部门为: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土地评估资质的最终审批机构为:国土资源部
  根据《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立土地评估估价中介机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下称“合伙制”)由自然人投资或出资组成。
  按机构组织形式,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名称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应明确为事务所。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名称中应当明示“土地、不动产、地产、土地资产、地价评估(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字样。
  第十三条 设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以由执业土地估价师为主发起,且为主具有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等人员发起,(下称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三)公司制法定代表人和合伙制执行合伙人应由执业土地估价师股东或合伙人担任;
  
(四)执业土地估价师初始注册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按估价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的5%提取估价机构执业风险金。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主动按季度提交机构业绩清单。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按照备案的从业能力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具有全国范围执业能力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可从事所有土地估价业务;其他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可从事除上市公司、所属国有企业改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案土地评估、基准地价之外的估价业务。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需提供在工商注册地执业满2年诚信经营业绩,方可向上一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从事土地估价活动不少于3年,且在本机构执业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执业土地估价师总数的40%;
  
(二)机构性质为公司制的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11名以上(含11名)执业土地估价师。
  
(三)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
  (
1)出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
  (
2)5名以上(含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合伙人中,执业五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两人。
  
(四)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35万平方米以上土地估价项目,或组织完成城市基准地价、农用地分等定级业务的业绩纪录;
  
(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设有技术负责人(总估价师或技术总监)负责估价报告质量;
  
(六)设有机构职业风险基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纪录;
  
(七)应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构性质为公司制的
  (
1)出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
  (
2)5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
  
(二)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
  (
1)出资总额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
2)2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
  
(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设有技术负责人;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办理注册,应由全体股东或合伙人共同作出决议,向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申请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与技术负责人及各股东或合伙人简历;
  
(五)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本机构名义开户的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医疗保险手册;
  
(六)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
  
(七)执业土地估价师曾在其他土地评估机构中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交股权转让证明或退伙证明;
  
(八)对执业土地估价师从业年限有要求的,应提交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应执业时间证明;
  
(九)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中应当载明股权结构或合伙人出资比例;
  
(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一)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的机构,须提供经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出具的机构执业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当对注册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加盖注明日期的受理专用印章。对于注册申请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告考察;公告考察期满,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汇总全部资料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初审意见,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本办法条件或初审有误的机构做出否决或重审的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由行业协会颁发机构执业注册证书,注册情况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
  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将工商税务准许经营的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劳动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交由注册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注册申请表》和认定文件,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抄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份。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未准予备案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注册的机构并说明理由。注册申请机构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或提讼。对于逾期未申请复议的,申请材料退回注册申请机构。
  第二十七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机构执业注册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可以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或换发,并由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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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机构的职责范围有哪些?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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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续签部门领导评价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公司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第2条:工作岗位 经双方协商,约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变换员工的工作内容,如双方就工作变换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自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3条:劳动保护
  ( 1) 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公司需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 2) 公司根据员工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员工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 3) 员工患职业病或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4条:工作时间
  ( 1) 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为员工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 2)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违反计划生育的除外)等有薪假期。
第5条:劳动报酬   遵守按劳取酬的原则,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定员工的劳动报酬,月收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实行记件工资。如员工的职务、岗位变动时,员工的工资可相应调整。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为税前工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 企业因生产或经营等原因,员工暂时不需上班,则按规定发给生活费。
第6条:社保福利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金,员工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公司从员工的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或: 应员工的要求,员工的档案可以不按公司的要求进行转移;并同意将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标准支付员工,由员工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结果由员工享有或承担。
第7条:劳动纪律
  
(1)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员工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3) 员工如毁损或遗失公司财物的,依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第8条 规章制度 下列规章制度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1) 上下班制度;
  (2) 安全生产制度;
  (3) 质量管理制度;
  
(4) 公司保密制度。
第9条:合同解除
9.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2)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公司企业宣布解散。
  (4)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被认定有罪或被劳动教养的。
9.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1)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或采取欺诈手段签订本合同的除外)。
  (3)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9.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 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2) 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9.4 需经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9.5 公司按本条9.1项第2)、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国家有规定应予经济补偿的,公司按该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9.6 员工未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1) 按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月的月平均实得薪津计算;或 (2) 按公司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对公司的工作脱节而造成的生产、经营的经济损失。
第10条 教育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公司同意的培训,公司相应地增加员工的工资收入或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如公司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第11条 保密义务 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员工于离职办理交接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资料,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12条:离职手续
  12.1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公司指定人员。
  12.2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须按公司规定填写办理《离职会签单》。
  12.3公司在员工办完上述手续后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承担:
  (1)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的;
  (2)员工未按时领取和签收离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
  (3)员工不配合,致使公司无法将有关离职资料送达员工的。
第13条 合同无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员工在《职工登记表》上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公司而签订本合同的; (3)员工为任何不合法,不正当目的而进入公司企业工作的。
第14条 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以邮资预付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员工: 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5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3)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 双方确认:如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第15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双方协商;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6条 法律效力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为办理社会保险使用,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读懂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公司: 员工: 营业执照: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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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机构由谁指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伤残鉴定机构由谁指定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通过司法程序的,应当由组织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去做。
2、对于诉讼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单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
3、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二、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
一、
二、
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三、伤残鉴定的原则
1、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4、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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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监管机构是哪个部门
房屋质量监督机构是当地住建部下属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其受政府委托,依法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进行巡查、抽查。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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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拿到伤残鉴定以后应该找那个部门单位把伤残鉴定给我了我给找那个部门
[律师回复] 劳动者领取到工伤鉴定结论后,如果要继续在公司上班,就先准备资料到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然后将其他材料妥善保存,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再到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协商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如果劳动者领取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然后在到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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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之后无肛门,丧失劳动力可以评几级残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之后无肛门,丧失劳动力可以评几级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构成四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当地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4.2四级条款系列38)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工伤门牙齿掉5颗能评几级伤残?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建议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评残、计算赔偿等。《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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