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
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
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二、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1、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
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急救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2、交通费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计算,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3、但认为特殊情况。
伤情严重,行动困难确实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说明的,可以乘座救护车、出租车及软座、卧铺火车,但支付应以正式凭证(票据)为依据。
的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
4、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索赔交通损失费时,有人随意开价,有的则是当时忘记保留发票,事后用连号发票充数,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相符。
当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证据,法院才容易确认。
5、交通费支出的范围:
(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
(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
(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
(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营养费对于受害方来说是可以申请的,但对于这笔费用不是自己想要多少就是多少,这是需要参照医疗机构所给予的意见来进行确定,一般伤情越重所存在的营养费用就会越多,所以,在处理的实际都是会按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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