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属于遗嘱的实质无效,出现这些情况,遗嘱当然无效,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和补救措施。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之所以遗嘱无效是因为《民法典》不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作出立遗嘱这一法律行为的资格,即使立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民法典》也不认可其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欺诈指的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3.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就等于遗嘱人没有订立遗嘱,假的遗嘱自然没有法律效力。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对遗嘱部分内容进行篡改和伪造遗嘱性质一样,都不是遗嘱人的想法,《民法典》不认可其效力。当然,如果遗嘱本身是有效的,那么未经篡改的内容属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只有篡改部分无效,未篡改部分仍然有效。
当然,《民法典》第1143条只是规定了专属于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其效力不仅仅受到《民法典》第1143条的约束,《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如果遗嘱有符合该部分规定的情形,也可能导致无效。例如,《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如果遗嘱指定子女继承父亲私藏的手枪一支,子弹十发,由于我国严禁枪支弹药在社会上流通,因此该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再如,立下口头遗嘱后,如果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可撤可改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主要有三种方式进行撤回或者变更:
一是明示改变。遗嘱人自行撤回、变更遗嘱,是明确表示改变遗嘱的行为。撤回遗嘱是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依法使遗嘱归于无效的行为。撤回遗嘱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取回已经交给继承人的遗嘱并销毁,或者制作书面声明记载遗嘱人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等。变更遗嘱是遗嘱人对遗嘱内容予以部分改变,如原本遗嘱规定两个继承人平分遗产,后遗嘱人变更遗嘱为三七分,或者遗嘱原规定由儿子继承遗产,后变更为女儿继承
二是默示改变。默示是指以行为结果表示自己的意思。默示改变是指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遗嘱人没有明确表示撤回遗嘱或者变更遗嘱,但是遗嘱人却作出了明显与遗嘱内容相冲突的行为,虽然不言不语实际已经千言万语。比如,遗嘱规定将遗嘱人名下房产留给儿子继承,但是遗嘱作出后,遗嘱人将房产出卖,则遗嘱涉及的遗产实际不存在了,儿子无法再依据遗嘱取得遗产。这属于对遗嘱内容的撤回,遗嘱人的出卖房产的行为并不受遗嘱的限制。
三是新旧遗嘱的替代。第三种改变遗嘱的方式就是订立新的遗嘱。遗嘱人留有多份遗嘱内容互相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原《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优先,已经被《民法典》废止。公证遗嘱也可以被其后面的遗嘱所替代。
按照规定,最后的遗嘱可以否定前面的遗嘱,被继承人可以先出具遗嘱以避免威胁的持续,在写完遗嘱后,可以在此后的任一时刻写一份相反内容的遗嘱交其他继承人保存,以此可以在无法证明胁迫存在的情况下,否定该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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