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后,要约就会失效,要约失效合同不会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首先,内容具体确定。
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
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其次,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
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
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采用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合同才会成立。
所以撤回要约后,合同不成立,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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