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额存在笔误效力如何确定,合同无效的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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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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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同金额存在笔误效力如何确定,合同无效的后果的问题带来帮助。
合同金额存在笔误效力如何确定,合同无效的后果

一、合同金额存在笔误效力如何确定

合同存在笔误,但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为了使无效合同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

如果原物不存在,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赔偿

折价赔偿,具体应当按照所一方当事人所取提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要按照过错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双方均无过错,则依各自过错轻重、主次、程度来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这里的“过错”是指双方签订合同时的过错,即双方因为这种过错而签订了不应签订的合同。

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无效合同由于违法了法律法规,一般都可能导致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是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因此法律除了要保护没有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种责任有时会超出民事责任的范畴,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合同存在笔误,但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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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存在笔误效力如何确定,合同无效的后果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存在笔误效力如何确定,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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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已生效的劳动仲裁确存在哪些错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以下是一些参考资料,您可带详细资料电话或当面咨询本。  
1.劳动仲裁时效过期怎么办  可以要求仲裁部门出据书面手续,凭不予受理通知书到  
2.申请劳动仲裁后多少天能够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  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退休职工可否劳动仲裁呢  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是1年,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会支持你的请求。  
4.对于主张加班费的劳动仲裁,需要劳动者进行举证。  
5.劳动仲裁结束后多长时间内上诉有效  期限是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天,而非十五个工作日,如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一天。过了期限,裁决书生效。  
6.申请劳动仲裁后要等几日能收到开庭审理的通知  一个月内可以收到开庭通知,一般半年内可以开庭,仲裁不交费用。  
7.劳动仲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保吗  经济补偿金须以解除劳动关系为条件;要求补缴社保费用的,劳动仲裁可能不会受理,应当向社保部门投诉;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加班  事实存在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其他知识:  
1、劳动争议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  讼。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  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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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笔误的合同有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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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误工费赔偿数额要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误工费赔偿数额要要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误工费赔偿数额应该要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其中,
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在对被害人误工费进行补偿的时候主要是要考虑两方面因素,即被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所以,现实中不同的人,可能获得的误工费补偿是不同的,毕竟每个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都是不尽相同的。但大家了解了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至少也能自己先计算一下,这样也是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的。
误工费的赔偿的几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重大误解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重大误解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重大误解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大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
笔者试就此做如下探讨。
一、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有较密切的关系,应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循此,应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这种区分具有现实意义。合同未成立,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要求赔偿信赖利益) 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适用除斥期间(1年)未成立的合同,虽有缔约行为或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误解。由于重大误解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故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误解不宜称为重大误解。
导致合同不成立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方误解。很多民法教材和阐释《合同法》的书籍,引用“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例子,把这种情况说成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实际上,“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误解,依照我国合同法理论,只能引起合同未成立的结果。因为,甲方要将某物卖给乙方,乙方以为甲方要将该物送给自己,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达成合意,故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如果这类合同按重大误解处理,结果将如何呢? 是撤销买卖,还是撤销赠与? 或者将赠与变更为买卖、买卖变更为赠与? 显然都不能。在这例中,既不存在买卖,也不存在赠与。未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这种观点在罗马法时期就形成了。“要是我打算买一块位于高尔纳兰的土地,而你却想卖一块塞普罗尼的土地,由于未就买卖契约的标的达成合意,从而买卖合同无效。”这种观点与现代合同法的理论并没有原则上区别。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时,如果是一种事实上的错误,则使设定的权利义务与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明显不一致。如果对合同性质理解错误,并不危及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合同仍可成立。如双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将定作合同误解为买卖合同,这种误解,一般是共同误解。这种误解既不能认定为导致合同撤销的重大误解,也不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因为,这种误解通常只是对合同的“名义”理解错误,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2、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标的同一性认识错误,其结果是合同不能成立。比如,甲方以A物为合同标的,乙方以B物为合同标的,这种情况称为相互误解,这是一种“方向性”的错误,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此种误解,不是导致合同撤销或变更的重大误解。相互误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应当按未成立处理。对合同标的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不能等同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的认识错误。例如,当事人一方欲购烧磁红砖,供方按贴磁红砖发货,引起争议。双方确定的标的是磁红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的同一性上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合同成立。由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上产生了错误,实际上违背了真实意愿,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进行救济,如果通过合同解释不能取得圆满的结果,也可以按重大误解来处理。为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处理纠纷。
3、关于对标的是否存在的认识错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误以为标的存在,待到后来,才发现标的并不存在。对此种情况在法理上有两种认识,一般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应按无效处理,因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的履行效力无从发生;另一种观点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失去了目标和基础,按合同不成立处理为佳。笔者认为,将标的自始不存在视为合同无效比较好些。虽然标的是假想的,但表面上的合意已经存在,故可将这类合同视为成立。因为标的物自始不存在,一方的给付不能完成,双方的交换给付成为不可能,从此观念出发,认定合同无效,在法理上尚能圆通。重要的问题是标的自始不存在,不能认定为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理由很明确: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而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不可能产生履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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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笔误的合同有诉讼时效吗
有。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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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存在三大认识误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延伸阅读: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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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笔误的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出现笔误的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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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道路交通误工时间怎么确定,怎么证明交通误工费金额?
[律师回复]
一、道路交通误工时间怎么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原告单位不能提供工资条,可以由单位开具证明,盖单位财务章,注意应注明是原告因交通事故不能到单位上班,根据本单位财务制度扣发原告的工资收入;如果原告系个体老板,则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前三个月平均收入证明。如果以上证明均举证困难,则不用举证,直接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即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怎么证明交通误工费金额误工费一般由两个时间段组成,即住院期间和出院以后。院期间的误工费由病人的出院证来证明,因为出院证上都有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这期间的天数即为住院期的误工费;出院以后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也要看有没有医院的证明,例如关于病人需要继续休息及休息时间的建议,如果构成伤残,即可计算到定残前一天。如果既没有伤残鉴定结论,又没有医院的建议,则出院后的误工时间,由酌情认定。另一方面需要向提供减少收入的证明。原告单位如果财务制度建全,有工资单的话,最好提供前三个月的工资单,按工资条上标准计算出前三个月平均工资,然后按该标准向被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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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笔误怎么处理的
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笔误的地方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可以按照合同的内容正常履行义务;若是影响合同的效力,需要签订补充条款,要重新明确笔误的内容。除此之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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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效力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确定
1、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项、《合同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条件
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如对价格的误解:明明某照相机的价格为7998元,但是营业员看错了标签,将其以1998元的价格出售;再如对数量的误解:明明是一只手表5万元,营业员却以一对手表5万元的价格出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如意图转售而购物,后来动机不能实现,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前一购物行为。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重大误解一般是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
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如果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应当认定行为有效,而不认为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而为行为的当事人,对于因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而导致的相对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重大误解所为民事行为与合同解释的区别。
重大误解中的表示行为是明确的,即从外观上看不存在歧义,只是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之间有差别。而合同解释则主要是对表示行为本身存在不同的理解。另外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也首先应当按照合同解释处理,只有在合同解释处理不了时,才按照重大误解处理。因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效力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确定
1、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项、《合同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条件
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如对价格的误解:明明某照相机的价格为7998元,但是营业员看错了标签,将其以1998元的价格出售;再如对数量的误解:明明是一只手表5万元,营业员却以一对手表5万元的价格出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如意图转售而购物,后来动机不能实现,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前一购物行为。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重大误解一般是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
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如果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应当认定行为有效,而不认为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而为行为的当事人,对于因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而导致的相对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重大误解所为民事行为与合同解释的区别。
重大误解中的表示行为是明确的,即从外观上看不存在歧义,只是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之间有差别。而合同解释则主要是对表示行为本身存在不同的理解。另外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也首先应当按照合同解释处理,只有在合同解释处理不了时,才按照重大误解处理。因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劳动仲裁已生效,但确有错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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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时效过期怎么办  可以要求仲裁部门出据书面手续,凭不予受理通知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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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仲裁结束后多长时间内上诉有效  期限是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天,而非十五个工作日,如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一天。过了期限,裁决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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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  讼。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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