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解除有不同的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约定的情形出现后,可以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
第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并无太多限制。
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纪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或者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可以解除行纪合同。
如果因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情形,符合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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