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有期徒刑是否可以按半个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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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判决有期徒刑是否可以按半个月计算,有期徒刑由谁执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判决有期徒刑是否可以按半个月计算

一、判决有期徒刑是否可以按半个月计算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所以一般是不能按半个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有期徒刑由谁执行

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大主刑罚之一(其他四种分别是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又分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

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交监狱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所以有期徒刑判处一般是不能按半个月计算的,最少判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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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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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 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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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量刑幅度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减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 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 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执行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如何计算有期徒刑的追诉期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5)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和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今天我们主要说一说立案管辖的原则。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具体来说,刑事立案管辖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刑事强制措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也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可能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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