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应怎样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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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应怎样承担,公司恶意逃债,能直接找股东讨债吗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应怎样承担

一、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应怎样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恶意逃债,能直接找股东讨债

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首先了解有哪些

情形,债权人可以找到股东还债。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以下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有抽逃出资行为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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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无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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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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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现将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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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权人可以是个人、银行或诸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它们借出资金是因为相信债务人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债务工具的购买者均有不需马上使用的资金,希望在自己动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赚取利息。利息是对债权人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不使用这些资金的一种报酬。
如何记账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先将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再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
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扣除残值收入)等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如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还应结转相关的减值准备。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如支付补价,补价作为债务的部分偿还,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收到补价,补价作为固定资产的补偿,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债务承担,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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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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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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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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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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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第
一,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应当归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故其具有法律人格上的相对。根据我国《担保法》
第七条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其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因此,于都某商务宾馆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在债务承担上也具有相对的性,其具有一定的债务承担能力,其只在企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担保债务也是债的一种,是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个人独资企业对其担保债务应在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
本案主债务发生时即被告谭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时,提供担保的宾馆投资人系被告刘某,而时宾馆的投资人系被告谢某。尽管企业投资人发生了变更,但这属于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的变更,企业并未注销或者解散,也不属于新企业的产生、原企业的消灭,其在法律上的人格前后具有延续性,不影响其对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因此,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其仍应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投资人之间对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刘某在将宾馆转让给谢某时,双方对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由刘某对宾馆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全部清除责任,但这系两投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由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债权人原告的债权请求权。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投资人刘某与现投资人谢某约定宾馆转让前的债务全部由原投资人承担,这对两投资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除非经过债权人同意。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即被告于都某商务宾馆应在其财产范围内对转让前的担保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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