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与委托合同如何区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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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赠与合同与委托合同如何区分,委托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赠与合同与委托合同如何区分

一、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如何区分

赠与合同与委托合同这样区分: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委托合同的内容包括:

委托范围、委托费用、受托人应当服从的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的内容告诉我们,赠与合同与委托合同是不一样的,从其概念上就可以很快区分出来,首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赠与受赠人财产,而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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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信托与委托代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信托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和委托信托的受托人(如本案的管理人)都对委托人承担着一种信义责任,从而给他们施加了一定的义务,不能辜负他人(委托人)的信任,例如,都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处理事务(意愿的体现就是委托授权或合同),不得将其责任随意委托给他人,不得使个人利益与其承担的信义责任处于相互冲突的地位,不得获取任何未经委托人或法律授权的利益等。这是他们相似的一面,但他们更有不同的一面,正是信托这些与委托代理不同的方面,才是信托之所以为信托而不成其为委托代理:
1、 委托代理关系,不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代理人都是被代理人的代表,如果被代理人有数个,数个被代理人应以一定的形式形成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被代理人社团而发出单一的被代理人指令,以免代理人无所适从,因此,委托代理中的财产管理,相对于信托的财产管理,代理人是被动管理。
而信托之受托人并不是委托人的代表,其是受托财产的法定代表,其意志虽受信托合同的约束,但是于委托人来说,则是受托人的意思,不受委托人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之外的其他意思的约束,委托人不是不可以对资产管理计划提出意见,但该意见只是供受托人参考,受托人可听可不听,更不是受托人必须遵从,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主动管理,是依受托人自己的意志进行的管理。
委托人或受益人则是通过享有受托财产份额利益而与受托人发生关系和间接享有委托财产的利益(对于代理和信托财产管理区别的形象比较,就是被代理人将财产委托代理和将财产投资入股:甲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乙代理,不论是直接代理的乙是以甲的名义持有和管理,还是间接代理的乙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持有和管理,甲都是代理财产的所有人,乙都是甲的代表,而甲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财产及其收益形式上就归属于公司而不再属于股东甲,甲则是将投入公司的财产转换成为对公司的股权,甲的收益是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带来的收益,甲参与选择的公司管理者是公司的代表而不是甲的代表,管理者群体的意志形成公司的意志,其也只是遵从公司的意志而不是直接遵从甲的意志。
在信托中,通常委托人对交付受托人的委托财产就象股东对自己投入公司财产一样,不再有对投入财产的发言权,不过,股东对公司财产和公司事务的发言权远远大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发言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对受托人如何管理财产基本没有发言权)。受托人(包括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以及信托的受托人)对受托资产的管理权力,从委托代理到信托,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人的权力不但授予受托人的过程,也是一个委托人自己在不但放弃管理权力的过程,以致到信托,委托人对财产的管理权力已经基本转移至受托人,这也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专业能力的信任而选择的结果。
2、 委托代理的目的不一定是经济利益,即使委托代理的是财产事务的处理,在代理人决策判断上与委托人的判断不一致时,只要委托人发出了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指令,代理人就必须优先遵从委托人的指令,而不是按照自己认为的自己的决策更符合委托人的经济利益的内心判断而行事,“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也可以变更对代理人的指示,代理人应当服从,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信托之受托人不受委托人的指令的约束,依据自己的意志作出判断与决策,只是其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而履行信托文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委托人在信托成立后不得变更信托文件的内容,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不得干预受托人正常处理信托事务的各项活动。”
受托人之所以可以不受委托人的指令,一则类似于本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并不一定是单一的,在多个委托人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的指令不一致,受托人将无所适从,二则更重要的,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受托人,就在于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否则,就失去了信托的本来意义,所以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相反,如果受托人不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受托职责,而是任意听从委托人的指令行事,哪怕是全体委托人的一致指令,除非依法变更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如果管理人因执行委托人的指令而违反合同的规定,管理人仍然应该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 对于代理人来说,就代理事务,被代理人之间是没有利益冲突的,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的含义是很具体明确的,这就是遵从被代理人的指令,被代理人是被代理财产的最好的利益判断者,被代理人只有一个声音对代理人是有效的。
而对信托来说,委托人可能是多个不同的委托主体,各个委托主体是的主体,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可能也是冲突的,比如有优先劣后分级的资产管理,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的利益追求就完全不一样,当投资标的为资本市场的股票时,尤其如此,此时,受托人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就需要根据信托合同(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约定或者合同的目的确定,在有优先级的信托计划中,优先级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保障就是信托的利益最大化。而在平层信托中,有的信托的风险偏好就是博取风险中的收益,其利益最大化可能就是不管风险而使信托财产的收益最大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博傻和高杠杆比例也是可以的),有的风险偏好可能是稳健,即是在风险可明确管控下的收益最大化,宁可放弃暴利,也要控制风险。
4、 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代理,而在信托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信托关系,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一方或双方可通过解除合同的关系而从信托关系的约束中解脱出来。
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该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转委托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如何的
再委托一般是原委托书的委托期限到期后,原委托人再次委托被委托人办理同样的事情。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两个是不同的概念。
三、什么情况下代理权可以被转委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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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委托合同纠纷的案件,委托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律师回复] 委托培训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没约定资质条件,事后以此反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区分 在实践中经常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相混淆,从而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指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指定代理。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针对此一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纠纷案由 合同纠纷的案由有139种,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由只有8种,其中包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保险代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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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应该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转委托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如何的
再委托一般是原委托书的委托期限到期后,原委托人再次委托被委托人办理同样的事情。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两个是不同的概念。
三、什么情况下代理权可以被转委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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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与委托人签委托合同有效吗?
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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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可分为哪几类,如何区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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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合同可分为哪几类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以受托人权限范围为标准把委托划分为两大类,即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划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意义在于,使受托人能够明确自己可以从事哪些代理活动,也使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身份和权限,使之有目的、有选择地订立民事合同,以防止因代理权限不明确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也便于根据代理权限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责任。
二、如何区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一)特别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特别委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2、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
4、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提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5、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的判决一样。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二)概括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协议。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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