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款属于人身性质的钱财,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可否保全?
可以。同时还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1、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
在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在当代的社会,因为存在侵权行为,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发生了法律效力,这个时候对方仍然不履行的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是并不是任何的都是可以强制执行,比如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款就不能强制执行,因为这是具有人身性质的。生活方面的必要费用也是不能够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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