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义勇为被刺死,被救助人是否需要赔偿
见义勇为被刺死的,属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形,一般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逃逸的,受益要承担适当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1、行为主体是自然人。
一般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时,也应成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见义勇为时是否成为行为主体,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否则其行为便无效。
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缺乏自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有独立的的认识能力,可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如一九周岁的儿童救助了与其一起玩耍落入浅水不能爬起而有生命危险的幼童,其行为不能因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认定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另外,外国公民对我国公民和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见义勇为,也应成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
2、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意思。
这是见义勇为成立的主观要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在明知他人生命或财产有险的情况下,而自觉主动地去救护,其目的和动机是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或少受损失。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具体行为。
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援救,使之免遭或减轻损失;
主动抓获,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等等。
5、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
无法定义务是指行为人无法定的权利或义务,行为人如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就不构成见义勇为。
无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无因约定而产生的救助义务,这种约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6、见义勇为一般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作出的。
这种紧急情况既可以是人为造成的,也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见底为勇时被刺死亡的,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形,被救助人在一定的范围内,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保障见底勇为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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