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坐牢还用赔偿。
因肇事逃逸造成损失的坐牢后仍然要赔偿,因为被判处的刑罚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所有的刑事犯罪都是这样的,赔偿的标准就是根据肇事逃逸造成的实际损失去计算就行了。撞坏的公共财物和给被撞着带来的损失在确认了相关的责任以后,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比例。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是对国家公共管理制度的破坏,因此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个法律领域的问题,相互不能替代和免除。
但是,交通肇事以后是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将作为刑事悔罪的重要表现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因此,交通肇事以后,当事人应当积极赔偿死伤者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尽量获得死伤者及其家属的谅解,对于定罪量刑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需要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需要赔偿的项目报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1、医疗费。在实务中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后期治疗费。在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一审辩论终结为截止时间,此前发生的数额为责任人赔偿的数额。此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大多是另案处理,等实际发生后,再行赔付。
2、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护理费。要准确确定受害者的护理费应当明确护理的期限、护理人数、每天的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者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分为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意见需要多人护理的,可能要求支付多人的护理费。护理费=每天的护理费乘以护理天数乘以护理人数
5、交通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到医院治疗、住院治疗、转院治疗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亲朋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实而发生的交通费用。确定交通费应考虑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6、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赔偿系数乘以赔偿年限
7、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年限乘以赔偿系数
8、伤残人员的残疾用具费。应注意:
(1)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残疾辅助器具费支付方式可以灵活选择,但要保证权利人及时得到救济。
9、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考虑赔偿基数、赔偿期限、赔偿份额以及赔偿总额限制。
10、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应考虑赔偿基数;赔偿指数,即年数;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以及死亡者年龄的因素。
11、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与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区别在于赔偿基数的不同。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有可能会有人死亡。对于有人因事故发生而死亡的情形,不管事故当事人是否选择逃逸,都有可能需要向死者的家属赔偿丧葬费等的费用,且该赔偿责任并不会因为事故当事人已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而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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