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老年人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同居的,符合结婚条件时,无论同居多久,都算事实婚姻。如果《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而同居并没有一定要以夫妻的名义生活,而且也不能视为结婚。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两者的财产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4、两者的身份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同居的,符合结婚条件时,无论同居多久,按事实婚姻处理。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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