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顶包能否直接认定全责?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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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肇事逃逸顶包并不能直接认定全责,具体各方当事人的担责比例需要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后确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肇事逃逸顶包能否直接认定全责?

一、肇事逃逸顶包能否直接认定全责?

1、肇事逃逸顶包并不能直接认定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2、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在限度期限内完成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二、电动车撞人骨折会是全责吗?

如果是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按照事故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来确定。我国交通事故的认责采取多元化归责原则,依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1、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

2、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电动车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不一样的责任,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才能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电动车撞人骨折是否应该承担全责,要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是交通事故的全责方。但逃逸属于违法行为,在逃逸之后让他人为自己顶包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规定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不但可能构成肇事逃逸,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罪名成立有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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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上周开车的时候出了车祸,看肇事之后就逃逸了,听说抓了一个顶包来,咨询下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顶包全责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要素: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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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顶包可不可以直接认定全责?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肇事逃逸顶包可不可以直接认定全责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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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出门的时候开着车子接了一个电话,不小心撞到了路边的人,构成了交通肇事还叫人去顶包,交通肇事顶包属于逃逸行为吗?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只是交通肇事逃逸最为典型的情形,并非唯一情形。
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具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特点,形式、动机可能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逃避法律追究。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理解,将逃逸限定于离开事故现场一种情形,只会曲解了立法本意,背离立法初衷。逃逸应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肇事后从事故现场逃跑,不在现场。广义的逃逸行为不仅包括逃离事故现场,还应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
实施“顶包”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解释中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包括肇事者试图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本案中,董某属于无证驾驶,且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交警部门据此对其作出了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在处罚上无证驾驶明显重于有证驾驶,而托人“顶包”则可起到减轻处罚之目的。因此,董某找人顶包符合主观上逃避追究,客观上隐瞒肇事者身份、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特性。
顶包行为性质恶劣,对此行为不予处罚可能会引发并鼓励他人效仿。
发生交通事故后顶包行为较普遍,但对逃离现场的逃逸而言,顶包行为除了会导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的错位,其伴随的作伪证行为还会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增加诉讼成本,性质更为恶劣。虽然现行法律未对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界定,但对这种行为不予处罚,无疑会引发并鼓励他人效仿,无形中助长了此类行为,从而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维护交通秩序、处理其他事故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董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故应当将董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好,我刚考到驾照和爸爸一起出门,爸爸让我开车练手,没想到途中撞伤了人,爸爸让我逃跑了他替我顶包的,所以想了解下肇事现场逃逸顶包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然后自首,这是两个情节的认定与处罚,逃逸找人顶包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但是自首可以成为法官量刑(或处罚机关的)的法定减轻情节。
  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当事人,对于处罚的力度要根据行为人的情节严重而栽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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