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时城市拆迁怎么补偿?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载明哪些内容?
1、补偿方式,即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
2、补偿金额。
3、原房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户型、结构、位置和建筑面积。
4、结算方式。
5、搬迁过渡方式。
6、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
7、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9、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条件。
10、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条款。
三、在哪些情形下才能作出城市房屋拆迁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城市拆迁的补偿项目是大同小异的,但是最终计算下来的补偿标准肯定不一样。比如临时安置补偿费,如果被拆迁人不愿意领取临时安置补偿费,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这种情况下征地主管部门需要给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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