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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驾驶证是交通行政处罚,并不是强制措施,所以交警采取的强制措施中,没有驾驶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只有扣留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二、驾驶证吊销情形
1.一年内有以下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7.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吊销驾驶证属于处罚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
所以交警对交通违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只是扣留驾驶证,不会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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