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可以分立吗,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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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可以分立吗,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

一、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可以分立吗

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分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分立时,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东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

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分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分立时,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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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股东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享有一组权利、承担一组义务的人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产,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在工商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只具备部分特征。就各种股东特征的意义而言,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出资证明书只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是证明已经出资的凭证,但股东并不必然持有它;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应是股东,但股东并不是都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上述特征中,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形式特征,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属于实质特征。形式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质特征更有意义,其中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公示性性最强,其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特征。实质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而其中签署公司章程反映行为人作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基效力又优先于其他实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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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律师回复] 股份有限公司又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主要有:
(
1)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地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
2)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这种资本股份化的采用,便于股东股权的确定和行使。
(
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
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这一特征是区别于其他各种公司的最主要特征。

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由于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要向社会公开。

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的信用基础在于其公司资本和资产,这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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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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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律师回复]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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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和设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2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招募设立发行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4、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5、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6、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7、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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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呢?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知道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能够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区分它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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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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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条件的问题解答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同时还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人民币5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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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呢?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知道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能够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区分它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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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派生诉讼包含哪些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呢?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知道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能够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区分它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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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包含什么特征和分类呢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权包含什么特征和分类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权的概念及特征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的权利形态。股东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股东权是一种资格权利。股东是股东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公司股东权的人,必须依法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股东权就是一种股东资格的权利,如果没有或者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当然也就没有股东权利。股东资格是股东向公司投入自己的财产后,以自己的财产权换取的。从这一意义讲,不向公司投入财产,就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但是公民或者法人向公司投入一定的财产,不一定就当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只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投入财产,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依法取得股东权。
(二)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权包括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索取权、股份转让权等;后者如,公司内部管理权、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帐表的权利以及对公司股东的监督权等。股权中的财产权性质和非财产性质的内容不是一种的权利形态,而是股权的具体权能,好象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处分的具体权能一样。股权中的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有机统一体,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都是股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股权的基本内容。股东权这种权利既不属于物权,又不属于债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身权,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定的具有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的的权利形态。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股东权不是一种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公司法权利。
(三)股东权是公司归还给股东的权利。按照民法理论,公司一经登记设立以后,就成为的法人实体,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
,公司应当具有的财产权利和的经营管理权利。但是从内部来讲,实际上公司并不具有这种的权能。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多人为实现全体成员的利益而结合成的团体,是股东把自己的财产托付给专家型的人员经营、管理,借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公司并没有最终的权利和最终的责任,最终它将把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都让渡给股东,如公司经营的赢余自己并不享有,最终将分配给股东;公司终止时,所有的剩余财产都必须再返还给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从内部也让渡于股东,即公司必须按照股东的整体意志进行运作。因此,股东权实际上是公司依法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或者归还给股东的一种权利。
二、股东权的分类
各国公司法理论通常认为,虽然股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但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股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一)自益权与共益权。按照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也是公司法理论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股份的转换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帐簿查阅权、检查入选人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等。前者主要是财产权,后者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东权包括哪些特征和分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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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权的概念及特征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的权利形态。股东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股东权是一种资格权利。股东是股东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公司股东权的人,必须依法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股东权就是一种股东资格的权利,如果没有或者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当然也就没有股东权利。股东资格是股东向公司投入自己的财产后,以自己的财产权换取的。从这一意义讲,不向公司投入财产,就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但是公民或者法人向公司投入一定的财产,不一定就当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只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投入财产,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依法取得股东权。
(二)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权包括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索取权、股份转让权等;后者如,公司内部管理权、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帐表的权利以及对公司股东的监督权等。股权中的财产权性质和非财产性质的内容不是一种的权利形态,而是股权的具体权能,好象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处分的具体权能一样。股权中的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有机统一体,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都是股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股权的基本内容。股东权这种权利既不属于物权,又不属于债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身权,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定的具有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的的权利形态。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股东权不是一种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公司法权利。
(三)股东权是公司归还给股东的权利。按照民法理论,公司一经登记设立以后,就成为的法人实体,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
,公司应当具有的财产权利和的经营管理权利。但是从内部来讲,实际上公司并不具有这种的权能。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多人为实现全体成员的利益而结合成的团体,是股东把自己的财产托付给专家型的人员经营、管理,借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公司并没有最终的权利和最终的责任,最终它将把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都让渡给股东,如公司经营的赢余自己并不享有,最终将分配给股东;公司终止时,所有的剩余财产都必须再返还给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从内部也让渡于股东,即公司必须按照股东的整体意志进行运作。因此,股东权实际上是公司依法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或者归还给股东的一种权利。
二、股东权的分类
各国公司法理论通常认为,虽然股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但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股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一)自益权与共益权。按照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也是公司法理论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股份的转换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帐簿查阅权、检查入选人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等。前者主要是财产权,后者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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