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六十岁工伤认定请求会被受理吗?
1、超过六十岁工伤认定请求一般不会被受理
超过60岁的人一般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工伤认定申请一定会被受理吗?
1、工伤认定申请不一定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并非所有受伤的职员,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若是职员并不能拿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那么提出的申请就极有可能并不会被受理。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公民年满六十周岁之后,虽然依旧可以在单位任职,但是将不能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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