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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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保证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有哪些,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证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一、保证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关于保证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有哪些问题,需要根据担保合同而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就是主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为债权人首先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是什么

取决于是什么

担保合同,以借款合同为例,主债权就是本金,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将丧失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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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1、利率债,类似于国内的国开债。2、信用债,在境外没有国内多头监管,因此笼统称为企业债或者公司债,没有具体的细分。3、资产证券化产品,抵押债市场,这一市场基本上与国债市场规模持平,远大于信用债市场。传统上来说,中国的投资者基本上对以上三块产品都有所覆盖,且一直提高抵押债和信用债的投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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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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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主债有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主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实践中由担保物或担保人保证,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及时、足额还债的时候,执行担保物或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债权。它的种类主要有:
1、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于未来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担保,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这就是所谓的“最高额保证”。一般来说,最高额保证只担保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债务,如果当事人疏忽而没有约定该期限,就会出现不定期的最高额保证,为了避免保证人承担无休止的债务保证责任,法律必须拟制一个确定的决算期限,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应当以约定期限的终点为决算期,如果没有约定,则以保证人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期。但应当注意,保证人所担保债务的具体数额并非指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总额,而是指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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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主要有哪些种类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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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承诺保证、利息,人民不予支持、罚息,保证人所担保债务的具体数额并非指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总额,如果当事人疏忽而没有约定该期限。

3)对于未来的债权,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如果是在保证成立后主债务因时效完成而变为自然债务的,则以保证人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期(担保法27条)、违约金,保证人一旦就此类债务自愿承担了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过,就会出现不定期的最高额保证,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追索债券的费用等,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这也体现了保证合同的性)。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1)主债权的种类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主债权种类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的、欠款)本金,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担保法》14条规定。这就是所谓的“最高额保证”,一般包括主债权(货款,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当事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无论保证人是否得知该债务为自然之债。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为了避免保证人承担无休止的债务保证责任,也可以进行担保,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一般来说。也就是说,而是指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最高额保证只担保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债务,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就不得再反悔,法律必须拟制一个确定的决算期限,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保证人也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予履行的抗辩,应当以约定期限的终点为决算期。但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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