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非法所得的钱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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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助犯罪活动提供网络服务器,提供通信技术支持所获得的钱,都属于帮信罪的非法所得,这部分资金超过1万元需要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帮信罪属于结果犯,需要出现情节严重的后果,才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帮信罪非法所得的钱怎么认定

一、帮信罪非法所得的钱怎么认定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等,所获得的钱财都属于帮信罪的非法所得。帮信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之一是支付结算达20万元,是在流水金额达20万元之后的进一步定性,如果证明流水中有的不属于收或付的性质,应该允许剔除。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是什么

1、行为对象不同。

帮信罪提供帮助的对象是概括的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针对的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3、行为性质不同。

帮信罪属于上游犯罪的必要帮助犯,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上游犯罪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

3、侵害的法益不同。

帮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目的是维护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妨害司法罪,目的是维护司法秩序,打击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4、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明知程度不同。

帮信罪对上游犯罪限定于概括的明知,即对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什么网络犯罪在所不问,如果明知实施何种犯罪,当以共犯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犯罪所得,既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只要不存在与上游犯罪通谋就不构成共犯。

5、行为时间不同。

帮信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帮信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分子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相应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

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获的资金就是帮信罪的非法所得,抓到帮信罪的嫌疑人之后,需要在9个月内结案,要由法院下达书面的判决文件,为犯罪活动提供网络帮助,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帮信罪,这项罪名属于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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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非法所得的钱怎么认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帮信罪非法所得的钱怎么认定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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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非法所得的钱怎样认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帮信罪非法所得的钱怎样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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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要如何认定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数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认定
一般情况下,其掩饰、隐瞒的犯罪价值,就是犯罪数额所得。犯罪数额的大小一定程度上也是判断社会危害性严重与否的依据。如果对犯罪数额有争议的,需要请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犯罪构成:
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
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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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认定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数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怎么认定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数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认定
一般情况下,其掩饰、隐瞒的犯罪价值,就是犯罪数额所得。犯罪数额的大小一定程度上也是判断社会危害性严重与否的依据。如果对犯罪数额有争议的,需要请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犯罪构成:
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
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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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非法所得的钱如何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帮信罪非法所得的钱如何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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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非法所得如何认定?
帮信罪非法所得需要根据涉案账户的流入资金来认定,也就是说在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帮助行为涉及到的非法所得的数额的时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银行卡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的金额来具体的计算,只有在非法所得的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时候,行为人才会被定罪量刑。具体的帮信罪非法所得如何认定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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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非法所得的认定及量刑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他有事要了解。
[律师回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 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 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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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要交非法所得吗?
帮信罪要交非法所得吗,答案是肯定的,其实不仅仅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要是涉及到犯罪的行为人都是要上交违法所得的,并且是需要积极主动的上交违法所得的,如果是不上交的,此时就是会被国家予以没收的,具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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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换个因为非法经营被举报了,现在人已经被拘留了。不知道会不会被判刑,会判多久,想要问一下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刑法关于“情节严重”型非法经营罪罚金刑处罚的标准为“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非法经营案件中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如何认定,实践中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 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的有关批复中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界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尽管此批复不是直接针对非法经营罪,但对处理非法经营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据此,非法经营违法所得就是非法经营获利的数额。对非法经营案件必须查清非法获利数额并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够对行为人准确量刑甚至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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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亲戚因为不当得利与人发生了纠纷,一个同学因为非法所得现在正在开庭审判,我想请问下非法所得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非法所得(Illegal money),或称不法利益或不义之财,通常指:
1、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前提下,从事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利润或者纯收入。
2、通过违法行为、不正当方法、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得的利益目前,我国关于“非法所得”的界定主要是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进行:

一,从取得方式和途径上是否有瑕疵的角度来看,“非法所得”即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劳动、经营、投资等行为而获得的收入。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收入外,“非法所得”还包括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获取的利益;

二,从法律事实引致的后果,即从占有是否被法律所承认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定义为所有权不为占有人依法取得的收入;

三,从收入的性质及是否具有公开性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分为两类: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不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其中,只有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才能被纳入征税范围。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立法规定但由于这一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困难。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高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大的差异。
  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应该如何定位以及建立在民法典中的体例结构位置如何安排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如何处理等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立法对不当得利只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这一条法律已难以适应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需要,完善不当得利制度迫在眉捷。以上便是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立法规定但由于这一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困难。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高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大的差异。
  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应该如何定位以及建立在民法典中的体例结构位置如何安排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如何处理等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立法对不当得利只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这一条法律已难以适应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需要,完善不当得利制度迫在眉捷。以上便是非法所得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两个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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