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之后公司注销怎么办,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的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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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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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仲裁之后公司注销怎么办,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的情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仲裁之后公司注销怎么办,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的情形

一、仲裁之后公司注销怎么办

劳动裁决成功后,用人单位未执行裁决注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履行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的情形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2)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高校毕业生进入有关部门确定的见习单位见习而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3)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该组织发生的争议;

(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所涉及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数额等属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范围发生的争议;

(7)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8)其他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可以分为几种类型,如果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护,比如申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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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之后公司注销怎么办,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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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的情形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的情形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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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

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2)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提出
3,管辖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4,,法律程序不(
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5,法定理由不(
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
6,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撤销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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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4、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5、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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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仲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

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2)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提出
3,管辖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4,,法律程序不(
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5,法定理由不(
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
6,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我有个朋友牵涉到了一起官司中,但后来却说是撤销仲裁不予执行,我们不太明白这个意思,请问撤销仲裁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两者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性质相同。从其性质上来看,两者并不是仲裁程序中的正常程序制度,而是在仲裁程序完毕之后,对仲裁裁决之不公正予以纠正的非正常制度,它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同时也是对仲裁裁决予以监督的制度。
  
(2)行使权利的主体相同。虽然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但是,行使撤销权与不予执行权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都是由人民法院行使。
  (3)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予以审查,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对当事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4)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而言,人民法院对其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均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2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
(2)申请的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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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原告的主体不合格,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还有就是针对同一件事情重复的起诉。有些仲裁裁决不合适的话,其实是可以不执行的,但可以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这种状况,也得要有书面的法律文书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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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律师,请问哪些情形下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第260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法。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法。也就是说,仲裁以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为前提法。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无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就没有根据,仲裁机构即使作出裁决,人民法院也不予执行法。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法。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仲裁,其裁决才能有效法。仲裁机构的裁决事项如果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法。因此,即使仲裁机构作了裁决,法院也不能执行法。

三,仲裁组织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法。如果仲裁员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未经过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执行该项裁决法。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法。

五,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法。仲裁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法。
仲裁员必须廉洁奉公,依法裁决,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作裁决必然是错误的,人民法院理所当然亦不予执行法。

七,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法。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陈述的,该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法。

八,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法。
以上各种规定,主要是仲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不执行该案的裁决法。除此以外,《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还给人民法院一项权力,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法。这是从实体方面考虑到的问题,只要接受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即可作出裁定,不予执行法。
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机关裁决的过程中,只要被申请人证明仲裁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院长批准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法。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无效,当事人既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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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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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

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2)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提出
3,管辖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4,,法律程序不(
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5,法定理由不(
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
6,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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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条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六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

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2)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提出
3,管辖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4,,法律程序不(
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5,法定理由不(
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
6,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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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是什么
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4、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5、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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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朋友的一个亲戚申请了仲裁,但是公司的老板不服,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于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它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 撤销仲裁裁决是法院的行为;
  
2. 法院一般不能主动撤销仲裁裁决;
  
3. 撤销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4. 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才能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一)实体法上的依据及特点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3款,该条第1款规定:quot;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quot;
  该条第3款规定:quot;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quot;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法定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共有七项,其中58条第1款规定的六项法定事由,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第58条第3款quot;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quot;的认定,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进行审查。
②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启动主动审查程序,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启动主动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如援引该条款的规定,也应当以当事人申请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后进行。所不同的是,人民法院如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不受当事人是否以该法定事由申请的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是否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以该条款作为撤销理由,人民法院都可主动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决定是否以裁定驳回或者撤销仲裁裁决。
  其
二,申请撤销的法定事由司法审查内容的程序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理的内定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集中体现了这个特点。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仲裁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该条第2款、第5款分别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的适用及quot;没有仲裁协议quot;与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不同,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申请撤销仲裁决的法定事由的认定也有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如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作出了规定。但总体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程序方面的规定。
  
4.基于上述规定,唯一的法律救济途径就是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程序法上的规定及特点
  关于程序法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仲裁法》第五章,特别是第59条、第60条、第61条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有:
  第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法发(1995)21号);
  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gt;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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