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是否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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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破产条件中不能清偿债务的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是否成立

一、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是否成立

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异议会不会成立,由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破产条件中不能清偿债务的认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

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

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

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

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7日人提出异议,异议是否成立由法院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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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有家公司,但是破产了,有人对申请破产重整提出异议,请问一下这个该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关于对申请破产重整提出异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提起异议的规定
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异议是指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认为重整计划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利益时,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重整计划的救济措施。

(一)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提起异议的依据
基于破产重整的特殊性,为充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机会,异议的范围也相当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对债权人会议里作出的所有决议提出异议,包括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报酬、选任更换债委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破产法》对债权人提出异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关系自身切身利益的实体决议。如核查债权、通过重整计划、通过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等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二是可能对重整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决议,如监督管理人、更换管理人、选任债委会成员等。
根据《破产法》规定,如果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有异议,认为其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利益的,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二)目前法律规定对于异议处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赋予了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在具体异议的处理规定上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破产法》的规定相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破产法》只是原则规定了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对于提出异议后的程序处理没有进一步的细化指导,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对于相对特殊的情形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实践操作中的混乱。例如《破产法》并未明确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过后债权人是否依然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撤销,撤销过后如何处置等问题。

二、实践中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提起异议的具体处理
重整计划涉及债权人切身利益,特别是债务清偿部分,因此通常在重整计划公布后容易引起广大债权人的强烈反应。根据债权人提出异议时间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前和裁定后,不同时间段债权人提出异议处理方式不一样。同时对具体异议内容也存在区别,有的债权人对制定主体提出异议,而大部分则是对重整计划内容有异议,本文主要根据提出异议的不同时间段进行讨论。

(一)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前,对债权人提起异议的处理
在重整计划提交法院裁定前,通常是将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在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债权人可以充分、完整的表达自己的异议。实践中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如果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提出异议,则由管理人向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进行全面的解答和沟通,以消除债权人的疑虑和异议,从另一个侧面也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使其在投票前对重整计划的内容有充分了解,以提高债权人对会议表决结果的认可程度。同时《破产法》也规定在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表决前,需要在会议流程中专门安排一个环节就重整计划作出说明,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和质疑。通过以上途径争取在表决前消除债权人的疑虑,同时保障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如果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但尚未提请法院裁定之前,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破产法》虽然将表决重整计划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一项决议,但是在具体的表决规则上却存在重大的差异,重整计划的表决更复杂,要求更严格:重整计划按照债权的分类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那么能否适用《破产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即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此时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将会对所有债权人产生约束,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通过重整计划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项职权,尽管其表决方式相较于其他债权人会议决议有所区别,但是在法院作出正式生效裁定前,仍然只是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项特殊决议,并不具有司法终局效力,所以其应当同其他债权人会议决议一样,平等的接受债权人提出的异议。如果法院此时收到债权人提出的对重整计划的异议,应当暂缓裁定重整计划,谨慎审查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审查的标准可以参照《破产法》第87条第1款的内容。如果存在以上情形则裁定撤销该项决议,没有则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异议。所以在法院正式裁定重整计划之前,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二)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后,对债权人提起异议的处理

1、《破产法》缺少对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后债权人提起异议的规定
根据实践中相关案例的经验,有债权人在法院已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仍然提出了异议。如果说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撤销该决议内容的话,那么在法院裁定后债权人该如何提出异议呢?

首先重整计划的通过与一般的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是不一样的。其不仅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阶段相较于一般的债权人会议决议更加严格,重整计划的生效也需要法院通过正式的法律文书裁定予以确认,在效力上进一步强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三种裁定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252条也明确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法院对重整计划的裁定属于不可以上诉的,属于终局裁定。
其次《破产法》对于重整计划在经法院裁定后并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撤销申请。因此,债权人如果对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有异议,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是没有依据的。对于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破产法》既没有规定对裁定的异议程序,也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重整计划,也不能提出上诉。现有法律规定未赋予债权人权利撤销重整计划或者撤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表决形成的决议。

2、债权人不能就生效的裁定申请再审
由于法院对重整计划的裁定属于不可以上诉的,属于终局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规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可以对法院作出的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提出再审,但是在债权人提出再审的过程中,债务人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仍然可以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继续执行,执行的内容包括了对债权人的清偿和股份的调减。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法院最终认为该重整计划草案确有错误的,之前的执行如何处理,将已经分配的款项申请执行回转还是将已经调减的股份划转回债务人?显然是不可能的。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对重整计划的生效裁定是不能申请再审的。
首先在法院作出正式的裁定前,已经给予了债权人充分的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机会,如果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迟迟未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是对自己权利的懈怠。
其次破产重整在追求公平正义和效率结合的同时,最终体现在债权人、股东各方利益的平衡,利益平衡应该是重整制度的精髓。在制定重整计划的过程中不可能将所有风险由一方承担,也不可能将所有利益由一方享有,公司陷入目前的困境各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是根据破产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并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再次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在法院裁定后允许债权人申请再审与《破产法》的其他救济途径相冲突,显得突兀。重整计划的制定不可能做到让所有参与各方100%满意,在目前上市公司完成的重整中,均没有出现100%的通过率。它不像一般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有硬性的标准可以把握。重整计划的内容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存在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即可。因此对于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重整计划裁定是不能申请再审的。

三、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后,国外对于债权人提起异议的相关规定和借鉴
对于债权人的救济并不能因为目前法律的缺位和重整的特殊而漠视。虽然在法院正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给予了债权人各种救济途径和机会,但是相对于债权人在重整中的相对弱势地位,无论在哪个阶段均应赋予债权人自我救济的权利。由于目前规定尚不完善,实践操作中存在相应的法律缺位。因此需要完善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后对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国外在相关问题上规定比较明确,有利于债权人的权利救济。如《德国破产法》第253条规定,债务人和各债权人有权对认可或者不认可重整计划的裁定提出及时抗告。美国《企业破产法》第1144条规定,在确认命令颁布后的180天内应利益当事方的请求,经过通告和听证程序后,只有在该项命令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时,法院可以撤销该项命令。
我朋友最近打算申请破产了,他的公司也确确实实是是经营不下去了,咨询下破产申请的异议期限
[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为规范和统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的审查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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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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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如何提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如何提交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相关知识: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第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第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第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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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怎么提出?
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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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应该怎么提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如何提交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相关知识: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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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交法院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如何提交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相关知识: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第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第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第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有用吗,破产清算申请条件
[律师回复] 在公司无法继续运营下去,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公司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此时会由工作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偿。除清算获得外,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在清算行为结束后,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有用吗 一、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即: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证明三种情形同时存在: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是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是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企业破产法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或条件,因此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不需要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二、股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责任按照《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债务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纳的出资到位,以及公司成立后未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且公司具有的法人人格,在公司清算及破产清算中,股东无须另行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有限公司”的法律含义。《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有用吗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是由的工作人员组成的,清算后也由清算组成员进行确认,故而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是没有用的,必须严格按照清算结果进行债务清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破产清算股东异议的情形,一般是对债权的异议,例如,认为某到期债权应当进行偿还,但是破产清算是由工作人员组成的,最后也是由其进行确认,自然他们是考虑了多种因素了的,故而即使有异议,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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