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完毕以后能否算累犯,假释与缓刑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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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完毕以后能否算累犯,假释与缓刑区别?

一、缓刑执行完毕以后能否算累犯

缓刑执行完毕后,再犯罪的,由于没有实际执行刑罚,所以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不会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假释与缓刑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则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根据不同。

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

适用缓刑的根据则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适用的时间不同。

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

缓刑则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的。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地不执行;

缓刑则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5、性质不同。

缓刑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

6、作出决定的时间不同。

缓刑是判决时候作出,假释是服刑期间作出,都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服务代表刑罚,所以没有实际执行刑期。

缓刑结束后再犯罪的,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所以不会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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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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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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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累犯,不能缓刑,也不能假释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关于累犯的刑法适用
  修订前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从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来说,只要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超过三年,再犯罪也不构成累犯。
  修订后刑法第六十五条,将修订前刑法规定的三年修改为“五年”,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构成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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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活动的结果。累犯制度,也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现象作的需要)对重新犯罪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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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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