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遗产可以继承的,继承人不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被继承人自愿承担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1、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
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
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
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
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
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2、变价分割。
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3、补偿分割。
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
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
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所以没有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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