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拆迁后能否提起确认之诉
房屋被征收拆迁后,对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房屋提起确权之诉,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
1、依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
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5、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7、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其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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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所以房屋征收拆迁后,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属产生争议的,可以提起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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