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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彩礼是否可以退还,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可以请求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人民法院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
(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二)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三)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四)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无效后,如果婚前给付了彩礼的,双方没有共同居住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退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