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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行服务是否违反治安处罚法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强迫交易的主要行为表现
1、强买强卖商品的。
所谓强买强卖,是指违背购买者或者出售者的意愿,以高价或者低价进行交易,或者在对方不情愿作交易的情况下强迫要求达成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多发于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市场交易中。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所谓服务,指的是具有正规的营业性服务,比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等。
对于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时,这个“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营利性服务的工作,而不能是没从事此类服务的人。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这种情况是在投标或拍卖时多发的,一般是同是竞标人或竞拍者,但一方为了中标或中拍,而使用威胁或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放弃或者配合其行为,以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这种情况也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多发的,常常体现为倚强凌弱,通过一定的胁迫手段迫使退出或参加经营活动,同样要求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属于强制交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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