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担保物变更,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另外签订质押合同,重新建立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1、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
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应该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合同双方签订的时候所签订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社会或者公众的利益,这样签订的合同才是具有法律效益,也就是说,想要合同生效是要满足以上条件才能够生效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所以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变更质押物的,可以重新签订质押合同,质权设立后,债权人取得新质押物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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