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部门能直接改变强制措施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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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诉部门能直接改变强制措施吗,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公诉部门能直接改变强制措施吗

一、公诉部门能直接改变强制措施

可以的。刑事案件到了公诉科后,由公诉科负责审查,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而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

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嘶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人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2、据确实、充分。

据确实是对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明犯罪事实的每一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据充分,是对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据足够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据充分性的要求。

因此,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j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爽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到了公诉科后,由公诉科负责审查,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所以说公诉部门是可以直接改变强制措施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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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部门能直接改变强制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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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二)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后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申请变更
(一)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以上是对于改变强制措施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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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可以分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两种。 (一)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欧阳律师建议:国内刑事羁押高,取保候审十分难得,但是家属和犯罪嫌疑人都不应该放弃争取任何权利。此外使用保证金与保证人选择方面律师建议尽量使用保证金形式,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审人民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变更强制措施有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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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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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变更强制措施的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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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的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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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
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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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的单位现在要准备进行工程的整改,工程质量整改措施是怎样的整改措施规定呢?
[律师回复] 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所有用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具有材质证明或试验证明材料,并于材料使用前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备案。
本工程在现场设置试验室,对工程所用石灰、砂、碎石、水泥等各类建筑材料及施工过程进行现场跟踪检查,保证材料符合施工过程受控要求。
工程用的石灰、石屑、水泥等须经过质检站检验后方可进场施工。
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经合格的材料才能使用,认真对混合料集料级配、压实度、砂的细度模数、碎石料粒径情况及砂石料含水量进行检查控制,保证供给合格材料。
2.
4、质量管理制度
1、技术交底制度:
每个作业面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对作业的负责人进行书面交底,交底内容包括:施工的操作要求、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作业段的负责人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与该工序施工班组质量员对上道工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在自检单上签字。
2、取样制度:
施工现场设专职取样员和专职试验检测员,采取随机抽样方法,包括单层随机抽样法,整体随机抽样法。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客观取样,使样品更具代表性,更能反映客观事实。
3、自检制度:
每个作业班组在每道工序完成后,由作业班组的质量员进行检查,合格后交与下道工序施工班组的质量员,下道工序施工班组质量员对上道工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在自检单上签字。
4、专检制度:
每道工序完成后由作业段的质量负责人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对该道工序进行验收,在隐蔽工程验收单上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抽检制度:由项目部质量员、本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工程的关键工序进行不定期、不定点的抽查,对特别重要部位的工程质量,由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进行旁站检查,确保每道工序尤其是重要隐蔽部位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材料管理制度:
进入工地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由项目部专职质检员监督,专职材料员具体实施操作,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应有出厂质量格证或试验单,水泥必须有28天补强报告单,钢材实行双控,在有出厂质量证明书的基础上,进行外观检查并分批取样复验,各种规格,批量至少有一张试验报告单。砂、石等地方材料必须预先经监理取样后,回公司试验室,做出试验报告书并征得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方可进入工地,对于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律不得进入工地。
6、内业资料制度:
每道工序完成后,每个作业班组的质量员应及时填写工序自检单交到项目经理部质量员,项目经理部的质量员即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按每个分部工程汇集自检单、隐蔽工程检验单、原材料质保单、复试单、土工试验报告等,整个单位工程完成后,项目经理的质量员将齐全的资料交到项目管理部的质量员进行归档、保管。
7、质量事故的处理制度: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事故隐患,必须上报项目管理部,并配合项目管理部进行事故或隐患的处理,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放过)进行处理。项目管理部经理召开全体项目成员及各作业班组成员对事故的发生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8、质量数据收集制度
根据需要分类收集,数据要有针对性、代表性、客观性,要真实、准确、可靠,一般应从原始记录或实测、实量获得。
对进场的原材料要按不同厂家、型号、规格、批量采用随机取样检验而获得数据;对进场的成品、半成品采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而获得数据;对抗压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等采取试验而获得数据;对中线位置、标高应全面检测而获得数据。
通过对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描绘施工中的质量变化曲线图,从而找出容易发生质量隐患的工序部位的时间、空间因素,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质量控制措施。
9、质量责任制度
开工前,公司与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与施工队签订工程质量责任状,明确质量目标、管理职责及奖罚原则。
施工队在进场前应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应承担的责任,同时缴纳一定数量的质保金。
10、工序交接、隐检制度
施工过程的每道工序及隐蔽项目都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施工,按施工员→项目质检员→监理程序报验,按相关标准评定质量等级,达到预期目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不属于同一班组的,除按正常程序进行工序验收外,还应由上道工序施工班组向下道工序施工班组办理交接手续。
对关键工序和部位,建立质量控制点,施工时,现场质检员必须旁站监理,防止质量隐患的发生。
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责任落实到人,出现问题追究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的责任。
对工程施工中各结构层密实度、强度试验等必须经公司中心试验室试验或查验,由试验室出具试验报告。
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建设单位驻地代表、设计人员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手续后方可隐蔽。
1
1、计量管理制度
计量、测量仪器定期送技术监督局验证,并设标识卡,无标识不准使用。施工计量严格按配比称量。工程试验由公司中心试验室负责,按技术规范要求负责工程所有检测、试验工作。
1
2、质量报告制度
建立质量月报制度。质检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工程质量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填写质量月报表,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工程管理科。
施工和生产中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必须及时(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管理科写出事故报告。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为一般事故,由工程管理科会同项目部处理:如在1000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者为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因质量所造成的返工、停工所需的一切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对单位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损失10%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罚款、降级、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
1
3、验收移交制度
1)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报请竣工验收。
1全部完成合同内图纸及有关变更意见的工程内容;
2工程竣工资料齐全、符合归档要求;
3施工现场工完、料净、场地清;
4工程完成后,已作过预验,存在问题已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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