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虚开发票经侦立案如何处理
公司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后,由经侦部门对案件侦查,收集相关证据,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二百八十九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二、如何界定
虚开发票中的虚开当出现货物交易或劳务发生,只要开票人不是实际销售(提供)方;
或者开票人是实际销售(提供)方,但是金额不符或者与实际交易项目不符,都属与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符,即构成虚开。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对虚开发票案件立案后,会收集相关证据,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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