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发生变化后,如果一方不会申请撤销买卖合同,并且买卖合同被撤销的,取得标的物一方要返来标的物,所以会引起物权的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哪些
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1、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对方造成损害相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被撤销后,买卖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要返来。
所以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后,因撤销合同返还标的物的,会引起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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