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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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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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可能会采取计时的方式收费,也有可能会按照风险代理等的方式收取律师费。具体的律师费收费方式,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故此是可以协商确定的。
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一、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1、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可能会采取计时的方式收费,也可能会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件收费等方式收取律师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2、承揽合同纠纷律师费也可以按照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承揽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承揽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包括定作方、承揽方交货方式约定不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验收时间及标准不明等。具体引发纠纷的原因如下:

1、承揽合同有缺陷

(1)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标准)、交接地点等约定不明,导致加工人要加工款时,对方提出逾期交货、质量瑕疵的抗辩。

(2)交货方式约定不明: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上有很大的区别。

(3)验收时间及标准不明:此等缺陷极易造成定做人迟迟不验收,也不支付加工款的情况,而加工人只能苦苦等待验收,且验收人极有可能提出质量问题要求扣减加工款。

(4)合同变更约定不明:加工过程中,定作人有可能要求变更设计图纸和标准,此时给加工人造成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应当约定由定作人承担。

(5)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明明加工件已经交付,也实际投入使用,但定作人就是不付款,也不明确付款期限,此时的加工人苦于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不能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只能从交易习惯等角度举证付款期限,费心费力。

2、承揽合同履行不规范

(1)没有送货单或送货单没有对方签字,无法证实加工人确实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

(2)产品交付后,没有及时催请定作人验收,也没有形成书面的验收合格/不合格的书面报告。

(3)因定作人不能及时支付加工款,也没有及时形成有效的结算协议,或者明确约定付款的期限,导致诉讼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4)没有留交易对手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买家)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企业买家),导致时间长了,无法找到买家或买家破产后未能及时申报债权

(5)定作人一直同买方特定人联系,诉讼中却无法举证证实该自然人系买方工作人员,也无法以该自然人的表述或签字确认系定作人的意思表示。

承揽合同纠纷发生之后,纠纷当事人可以先自行分析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然后再决定是否委托律师来处理承揽合同纠纷。陷入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提出委托请求之前,可以先明确自己具体需要委托律师处理什么事宜,提出委托请求后,需要协商签署委托协议,在此协议之中需要注明律师费收费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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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处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承揽合同纠纷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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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加工承揽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在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本诉部分。  
首先,被告提走的部分加工承揽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有拒绝支付加工费的权利。  2006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生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金属铸件,质量标准参照合同所附图纸。随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订单,约定了铸件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限。原告交付的金属铸件经被告发往日本中山铁工后,经中山铁工实地检验,部分加工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与原告方协商,原告仍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没有按合同约定补齐不良品的数量。庭审中,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日本中山铁工发来的加工件的不良照片,以及被告与日本中山铁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作为原告发往日本的加工件不良的初步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做为证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效力并不十分充足,但基于此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这些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应该对此申请予以准许,以查清本案的事实,但人民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答复。如此,应该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证据予以认定。既然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加工费就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其次,被告未提走的部分合同承揽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尚无定论,人民不宜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  在发现原告人发往日本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后,被告曾就未发货部分的质量与原告多次沟通,但均未得到其肯定的答复,于是被告便有理由相信原告未发走之加工铸件质量仍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原告后,被告也就此部分产品质量问题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依旧没有得到批准。如此一来,原告方现存之加工铸件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质量约定便没有明确的答案。对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加工件,人民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被告并未违约,不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2006年7月17日签订的《生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需方的违约责任:供方按质按时完成需方定做合同,如需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日需支付3‰的违约金。”尽管原告方向被告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发票后,被告的确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加工费,但责任不在被告,且被告也不需要向原告承担此违约责任。原因之
一,原告方为被告方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质量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具体在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原因之
二,原告方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交货时间将加工件发到被告处。对于合同的交货期双方也有明确的约定,《生产合同》第八条第2项规定:“交定做物日期计算: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做物的,以需方接收的入库凭证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定做物送达指定地点以需方的入库凭证日期为准。”也就是说,无论何种方式交货,均以被告的入库凭证日期为交货日期。在已发货的部分加工件订单中,双方约定最晚交货时间为2006年9月14日,但有证据证明,原告方给被告最晚一次发货时间是2006年9月28日由辽NW0953号车辆发到大连,致使被告发往日本的时间不得不推迟到2006年9月29日。这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商业信誉。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原告“按质按时完成需方定做合同”,需方才承担违约责任。既然原告方并没有“按质按时”完成被告定做的合同,被告当然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综合以上三点,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加工件并没有按质按时完成,且质量问题严重,被告人没有违约,不应该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人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本案的反诉部分。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加工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如前所述,被告为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质量具有重大缺陷,给原告人的商业信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告为了处理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曾派专人去日本处理此事,花费人民币三万余元。被告为原告加工的不合格部分铸件的加工费为捌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既然被告为原告加工的铸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人在损失巨大的前提下,只请求赔偿8万元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其次,原告人被人民冻结美元的利率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原、被告之间合同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不是美元。但根据被告的申请,冻结了原告人外汇存款4万元美金,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原告人有很多人民币存款帐户,而且履行能力非常强,且无拒绝履行判决的任何迹象,人民冻结原告美元存款的裁定显然是错误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冻结原告美元之日起,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便大幅度提高,致使原告的美元大幅度贬值,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美元汇率损失应该得到人民的支持。  综合上述两点理由,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反诉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的反诉请求均应该得到人民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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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协商解决
协商就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立纠纷解决的方法、步骤及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由于承揽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彼此谅解,通过互相协商解决纠纷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国解决合同纠纷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方法。协商解决承揽合同纠纷,可以节省时间,尽快解决纠纷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仲裁或诉讼所耗费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长时间诉讼或仲裁造成的经济损失。
采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双方协商的基础是国家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条件下,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大同存小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
争议双方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一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必须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我国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仲裁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199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都适用的法律。该法规定:仲裁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协议。可以在承揽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就请求仲裁达成协议。仲裁协议应写明请求仲裁的意愿、仲裁的事项、双方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级别与地域限制。承揽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及对外贸易、涉外运输和海事纠纷的,应向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外,在作出裁决前,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庭及时进行仲裁。
(三)诉讼解决
诉讼就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人民解决,人民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一切活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应当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递交书面形式的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状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工作单位、法人单位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提讼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承揽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揽合同纠纷怎么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协商解决
协商就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立纠纷解决的方法、步骤及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由于承揽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彼此谅解,通过互相协商解决纠纷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国解决合同纠纷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方法。协商解决承揽合同纠纷,可以节省时间,尽快解决纠纷;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仲裁或诉讼所耗费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长时间诉讼或仲裁造成的经济损失。
采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双方协商的基础是国家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条件下,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大同存小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
争议双方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一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必须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我国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仲裁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199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都适用的法律。该法规定:仲裁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协议。可以在承揽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就请求仲裁达成协议。仲裁协议应写明请求仲裁的意愿、仲裁的事项、双方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级别与地域限制。承揽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及对外贸易、涉外运输和海事纠纷的,应向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外,在作出裁决前,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庭及时进行仲裁。
(三)诉讼解决
诉讼就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人民解决,人民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一切活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应当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递交书面形式的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状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工作单位、法人单位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提讼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承揽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承揽合同中,如果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而引发纠纷,应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在承揽合同中,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如果转让承揽工作时,不得从中谋取利益。
1、承揽人用料不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纠纷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加以处理,即合同双方协商的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如果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质量保证期限作出规定,可根据定作物的性质,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况,加以权衡、裁量。
2、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规定标准时,应如何处理纠纷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应当合乎规定。实践中,双方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执行标准及代号、编号、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3、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应如何处理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秘密,不得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保密的技术、工艺,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一并交还,不得留存复制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应如何处理在实践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二是注意交付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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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吗
承揽合同纠纷不是侵权纠纷,而是违约纠纷。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下是关于承揽合同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吗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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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承揽纠纷合同的代理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在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本诉部分。  
首先,被告提走的部分加工承揽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有拒绝支付加工费的权利。  2006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生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金属铸件,质量标准参照合同所附图纸。随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订单,约定了铸件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限。原告交付的金属铸件经被告发往日本中山铁工后,经中山铁工实地检验,部分加工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与原告方协商,原告仍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没有按合同约定补齐不良品的数量。庭审中,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日本中山铁工发来的加工件的不良照片,以及被告与日本中山铁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作为原告发往日本的加工件不良的初步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做为证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效力并不十分充足,但基于此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这些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应该对此申请予以准许,以查清本案的事实,但人民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答复。如此,应该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证据予以认定。既然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加工费就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其次,被告未提走的部分合同承揽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尚无定论,人民不宜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  在发现原告人发往日本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后,被告曾就未发货部分的质量与原告多次沟通,但均未得到其肯定的答复,于是被告便有理由相信原告未发走之加工铸件质量仍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原告后,被告也就此部分产品质量问题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依旧没有得到批准。如此一来,原告方现存之加工铸件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质量约定便没有明确的答案。对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加工件,人民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被告并未违约,不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2006年7月17日签订的《生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需方的违约责任:供方按质按时完成需方定做合同,如需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日需支付3‰的违约金。”尽管原告方向被告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发票后,被告的确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加工费,但责任不在被告,且被告也不需要向原告承担此违约责任。原因之
一,原告方为被告方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质量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具体在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原因之
二,原告方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交货时间将加工件发到被告处。对于合同的交货期双方也有明确的约定,《生产合同》第八条第2项规定:“交定做物日期计算: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做物的,以需方接收的入库凭证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定做物送达指定地点以需方的入库凭证日期为准。”也就是说,无论何种方式交货,均以被告的入库凭证日期为交货日期。在已发货的部分加工件订单中,双方约定最晚交货时间为2006年9月14日,但有证据证明,原告方给被告最晚一次发货时间是2006年9月28日由辽NW0953号车辆发到大连,致使被告发往日本的时间不得不推迟到2006年9月29日。这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商业信誉。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原告“按质按时完成需方定做合同”,需方才承担违约责任。既然原告方并没有“按质按时”完成被告定做的合同,被告当然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综合以上三点,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加工件并没有按质按时完成,且质量问题严重,被告人没有违约,不应该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人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本案的反诉部分。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加工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如前所述,被告为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质量具有重大缺陷,给原告人的商业信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告为了处理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曾派专人去日本处理此事,花费人民币三万余元。被告为原告加工的不合格部分铸件的加工费为捌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既然被告为原告加工的铸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人在损失巨大的前提下,只请求赔偿8万元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其次,原告人被人民冻结美元的利率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原、被告之间合同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不是美元。但根据被告的申请,冻结了原告人外汇存款4万元美金,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原告人有很多人民币存款帐户,而且履行能力非常强,且无拒绝履行判决的任何迹象,人民冻结原告美元存款的裁定显然是错误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冻结原告美元之日起,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便大幅度提高,致使原告的美元大幅度贬值,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美元汇率损失应该得到人民的支持。  综合上述两点理由,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反诉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的反诉请求均应该得到人民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ttttt
加工承揽纠纷案代理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在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本诉部分。  
首先,被告提走的部分加工承揽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有拒绝支付加工费的权利。  2006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生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金属铸件,质量标准参照合同所附图纸。随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订单,约定了铸件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限。原告交付的金属铸件经被告发往日本中山铁工后,经中山铁工实地检验,部分加工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与原告方协商,原告仍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没有按合同约定补齐不良品的数量。庭审中,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日本中山铁工发来的加工件的不良照片,以及被告与日本中山铁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作为原告发往日本的加工件不良的初步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做为证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效力并不十分充足,但基于此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这些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应该对此申请予以准许,以查清本案的事实,但人民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答复。如此,应该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证据予以认定。既然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加工费就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其次,被告未提走的部分合同承揽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尚无定论,人民不宜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  在发现原告人发往日本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后,被告曾就未发货部分的质量与原告多次沟通,但均未得到其肯定的答复,于是被告便有理由相信原告未发走之加工铸件质量仍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原告后,被告也就此部分产品质量问题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依旧没有得到批准。如此一来,原告方现存之加工铸件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质量约定便没有明确的答案。对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加工件,人民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被告并未违约,不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2006年7月17日签订的《生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需方的违约责任:供方按质按时完成需方定做合同,如需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日需支付3‰的违约金。”尽管原告方向被告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发票后,被告的确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加工费,但责任不在被告,且被告也不需要向原告承担此违约责任。原因之
一,原告方为被告方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质量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具体在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原因之
二,原告方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交货时间将加工件发到被告处。对于合同的交货期双方也有明确的约定,《生产合同》第八条第2项规定:“交定做物日期计算: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做物的,以需方接收的入库凭证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定做物送达指定地点以需方的入库凭证日期为准。”也就是说,无论何种方式交货,均以被告的入库凭证日期为交货日期。在已发货的部分加工件订单中,双方约定最晚交货时间为2006年9月14日,但有证据证明,原告方给被告最晚一次发货时间是2006年9月28日由辽NW0953号车辆发到大连,致使被告发往日本的时间不得不推迟到2006年9月29日。这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商业信誉。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原告“按质按时完成需方定做合同”,需方才承担违约责任。既然原告方并没有“按质按时”完成被告定做的合同,被告当然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综合以上三点,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加工件并没有按质按时完成,且质量问题严重,被告人没有违约,不应该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人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本案的反诉部分。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加工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如前所述,被告为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质量具有重大缺陷,给原告人的商业信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告为了处理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曾派专人去日本处理此事,花费人民币三万余元。被告为原告加工的不合格部分铸件的加工费为捌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既然被告为原告加工的铸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人在损失巨大的前提下,只请求赔偿8万元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其次,原告人被人民冻结美元的利率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原、被告之间合同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不是美元。但根据被告的申请,冻结了原告人外汇存款4万元美金,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原告人有很多人民币存款帐户,而且履行能力非常强,且无拒绝履行判决的任何迹象,人民冻结原告美元存款的裁定显然是错误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冻结原告美元之日起,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便大幅度提高,致使原告的美元大幅度贬值,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美元汇率损失应该得到人民的支持。  综合上述两点理由,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反诉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的反诉请求均应该得到人民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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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承揽合同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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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认定承揽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协商解决
协商就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立纠纷解决的方法、步骤及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由于承揽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彼此谅解,通过互相协商解决纠纷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国解决合同纠纷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方法。协商解决承揽合同纠纷,可以节省时间,尽快解决纠纷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仲裁或诉讼所耗费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长时间诉讼或仲裁造成的经济损失。
采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双方协商的基础是国家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条件下,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大同存小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
争议双方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一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必须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我国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仲裁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199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都适用的法律。该法规定:仲裁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协议。可以在承揽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就请求仲裁达成协议。仲裁协议应写明请求仲裁的意愿、仲裁的事项、双方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级别与地域限制。承揽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及对外贸易、涉外运输和海事纠纷的,应向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外,在作出裁决前,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庭及时进行仲裁。
(三)诉讼解决
诉讼就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人民解决,人民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一切活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应当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递交书面形式的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状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工作单位、法人单位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提讼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承揽合同纠纷能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协商解决
协商就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立纠纷解决的方法、步骤及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由于承揽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彼此谅解,通过互相协商解决纠纷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国解决合同纠纷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方法。协商解决承揽合同纠纷,可以节省时间,尽快解决纠纷;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仲裁或诉讼所耗费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长时间诉讼或仲裁造成的经济损失。
采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双方协商的基础是国家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条件下,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大同存小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
争议双方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一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必须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我国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仲裁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199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都适用的法律。该法规定:仲裁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协议。可以在承揽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就请求仲裁达成协议。仲裁协议应写明请求仲裁的意愿、仲裁的事项、双方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级别与地域限制。承揽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及对外贸易、涉外运输和海事纠纷的,应向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外,在作出裁决前,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庭及时进行仲裁。
(三)诉讼解决
诉讼就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人民解决,人民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一切活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应当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递交书面形式的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状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工作单位、法人单位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提讼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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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承揽合同纠纷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哪些是承揽合同纠纷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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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承揽合同纠纷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协商解决
协商就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立纠纷解决的方法、步骤及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由于承揽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彼此谅解,通过互相协商解决纠纷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国解决合同纠纷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方法。协商解决承揽合同纠纷,可以节省时间,尽快解决纠纷;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仲裁或诉讼所耗费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长时间诉讼或仲裁造成的经济损失。
采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双方协商的基础是国家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条件下,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大同存小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
争议双方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一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必须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我国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仲裁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199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都适用的法律。该法规定:仲裁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协议。可以在承揽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就请求仲裁达成协议。仲裁协议应写明请求仲裁的意愿、仲裁的事项、双方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级别与地域限制。承揽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及对外贸易、涉外运输和海事纠纷的,应向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外,在作出裁决前,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庭及时进行仲裁。
(三)诉讼解决
诉讼就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人民解决,人民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一切活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应当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递交书面形式的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状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工作单位、法人单位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提讼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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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揽合同纠纷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什么是承揽合同纠纷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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