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银行账户是否可以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要提供财产线索,所以申请人提供银行账户后,银行账户资金在保全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1、申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以银行账户资金在保全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符合条件的,法院会裁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