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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承揽合同承揽人受伤是什么案由
承揽人受伤主张人身伤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数由是合同纠纷中的承揽合同纠纷,或者劳动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十、合同纠纷9
二、承揽合同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也就是说,承揽方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方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但该工作成果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只能是承揽方为满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方独立承担承揽工作风险。
承揽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定做物发生损坏、灭失,或加工人员出现伤亡的,都要承揽方独立承担责任,定做方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4、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定做物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为诺成合同。
承揽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也即为对方的权利,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
同时,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定作方需为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对于无须支付报酬的加工合同,则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范畴,而应该由普通民事法律调整。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受伤的,向人民法院主张人身伤害赔偿时,案由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是承揽合同纠纷或者劳动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