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所属地的行政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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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怎样确定所属地的行政管辖,提出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怎样确定所属地的行政管辖

一、怎样确定所属地的行政管辖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基本人民法院负责一审行政案件,并且行政案件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提出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一)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

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二)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

(三)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

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现行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等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并且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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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施工合同的事,想打官司,我想问一下施工合同属专属管辖权应该怎么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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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是公民的,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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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通常是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作为其住所地,解释施行后,不能再简单的以此确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首先,我们得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不能确定的,才能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否则,被告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案件将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三)在协议管辖时,可以选择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发生争议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解释》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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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让时,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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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释》第35条。此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审查认为超出了异议期限,可以裁定驳回。但是,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仍然需要在一审开庭前,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依职权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六)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的,是否变更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解释》第39条
(七)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对于此二类情形,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审查,不需要出具相应的管辖异议裁定。也只限于这二类情形。
我是单位保卫科的,想就我的职业了解一些法律问题,请问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政府之间横向划分其和其所属部门(含其他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在各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简单讲,就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
  
一、从行政处罚的目的来看,行政处罚是以行为事实的发生为依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秩序,即对被破坏了的(关系、过程、财产等)迅速予以恢复,对良好的予以维持并加以促进,使其发展。这些都必须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鼓励来实现。
  
二、从受处罚行为的性质来看,行政处罚的管辖应以行为发生地为依据。受处罚行为的性质,严格来讲,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一般都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因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管辖的属地原则。
  
三、行政处罚管辖的效率原则,也要求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应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一)管辖的区域要适中。
  
(二)管辖与机构设置相适应。
  
(三)与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分工有关。只有那些依法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法律关系,并依法获得行政处罚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只有这些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才能获得行政处罚管辖权。同时,为了防止出现管辖空白,本法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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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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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管辖包括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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