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约定的,一方出现违约后,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
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
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2、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
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
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
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
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
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出现违约后,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方式承担,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