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房子父母死后宅基地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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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农村的房子父母死后宅基地如何处理,在农村房屋继承该怎么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农村的房子父母死后宅基地如何处理

一、农村的房子父母死后宅基地如何处理

农村的房子,父母死后,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据了解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不过不能翻盖重建,等到房屋自然消亡,村集体将收回宅基地。也就是说,已经是城市户口的子女,是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的,但是却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直到房子自然消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在农村房屋继承该怎么办

继承首先要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拿着公证书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公证费全国统一标准:

配偶继承公证费为房产评估价的1%;

子女继承公证费为房产评估价的2%到土地部门部门不需缴纳其他税,只需缴纳工本费几十元左右。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财产凭证(土地证)

3、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

携带本人户口本。

4、二代身份证

(没有二代身份证到派出所开带相片的户籍证明)

5、被继承人父母生存状况证明。

(如果父母健在,本人来公证处;

如果父母中有已去世的,应向派出所申请出具是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均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丧偶后至其去世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由区民政局出具)。

7、被继承人家庭成员状况历史记录证明-由派出所出具被继承人的户口老底子。

8、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要求:

无亲属关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于农村的房子来说,父母死后,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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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分为四种情形:
(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3)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4)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第一种情形的观点较为一致,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所共同共有的一项权利,继承人的共有权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
第二种情形,学者之间的争议也不大,一般都认可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根据法律规定的“ 一户一宅 ”原则,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三种情形,即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问题,这种情况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量多占。同时,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本集体内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其所占有宅基地将会无端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取得是无偿,但土地是有限资源,正是基于这种对抗性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所限制。但是也有支持者认为,房屋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势必分离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全部权能的行使便无法实现,从而也就损害了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种情形,即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面临的阻碍和争议最大,国内学者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否认继承说”,与上述案例的判决意见持相同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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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涵盖三个类别: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因此,农村宅基地只是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大类项下的1个小类,而不是与集体建设用地相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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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违背“一户一宅”原则的农民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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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民要收费
在我国,各个地方的农村都对宅基地的标准面积做了规定,而且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以河北省举例说明,当地农村宅基地标准面积是200平方米左右,而城市或近郊的面积是120平方米左右。当地规定对于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将实行收费使用,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不收费,超出20平方米以上就要开始收费了,具体标准如下:
0220平方米的部分不收费;
220270平方米的部分3元平方米;
270320平方米的部分6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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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20平方米的部分12元平方米;
420470平方米的部分15元平方米;
470504平方米的部分18元平方米。
小编粗略的计算了一下,以宅基地标准面积200平方米为例,如果你家的宅基地面积达到最高档次504平方米,那么,每年你要向国家缴纳大约近3000元的土地使用费用。
3、改变土地性质的农民要收费
我们都知道,以前国家对土地的管控力度还不是很大,所以就出现了一些农民私自将耕地、荒地改造成宅基地的现象。其实,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农民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建房的,被有关部门发现后会强制进行拆除,实在不能拆除的需要缴费才能继续使用。
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紧张,很多农二代、农三代结婚分户后都没有宅基地建房,只能到县城去买房居住。采取对农村多余的宅基地进行收费,这样会让一些农民主动退出宅基地给无地的人,这样对那些没有宅基地或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民来说,这也是一种公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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