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内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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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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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宽限期内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如何举证相关的法律规定。
宽限期内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一、宽限期内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对债务进行展期的,宽限期视为债务履行期间,所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超过宽限期不还款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申请借款展期后,在宽限期内视为借款履行期间,所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宽限期届满后,借款人仍然不还款的,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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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人在代偿前可以采取的措施:首先要详细了解当初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找出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以思考对策;第二,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有文书和合同的签署都必须是“面签”,如果能够证明《保证合同》不是由担保人与银行面签的,可以此为理由反诉银行和借款人骗保;第三担保的时效问题,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有明确时效性的,说好是担保一年,那么如果一年后贷款展期或者转贷等等情况发生,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继续对发生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但原《保证合同》约定了转贷或者展期等情况发生时,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的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以原《保证合同》的约定为优先原则);第四诉讼时效原则,根据一般格式文本合同的条款,《保证合同》的担保责任诉讼时效为贷款到期后的两年,假设贷款到期日为2007年1月1日,那么过了2009年1月1日以后,贷款银行就不能以履行担保责任为由起诉担保人,贷款人和担保人有相关诉讼时效延长的协议或者诉讼时效中断的协议的情况除外;第五担保人的财产共有人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收益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担保人给他人提供担保而配偶不知情,则不能以共有财产偿付债务,所以一般银行会要求担保人及其配偶都签订《保证合同》,如果夫妻中只有一方签订了《保证合同》,而另一方不知情,法院就不会判决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债,但要证明担保人的配偶不知情,比较困难。
宽限期条款要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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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寿保险的宽限期有多长人寿保险大部分为长期合同,交费期间有的长达几十年。交费期间常出现一些无法按时交费的情形,比如出差、遗忘、暂时性经济拮据等。为避免保险单轻易失效,保险人一般给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如果突破宽限期仍未交费,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保护的,进入垫交期,没有保护的,则进入失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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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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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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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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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
  另外合同法解释二还有规定,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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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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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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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违约金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担保合同是附合于主合同之上的从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违约金的范围当然也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
  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违约金并不是另行约定担保人的违约责任所需要承担的违约金,而是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从而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在一方违约的时候,用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违约金。
  如果是约定具体的违约金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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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要求履行。”这里,在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时,当然不可能再请求继续履行;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要求继续履行的,对方会相信其不会再要求履行,从而产生需保护的合理信赖,保护的方式便是拒绝守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请求。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时,排除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除为了避免损害基本人权之外,主要是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中,包括监督履行的成本过高的类型,而履行费用过高则直接成为排除继续履行请求权的理由。二.违约责任中补救措施的限制此外,在各种补救措施之间,守约方可以选择,但也受有限制,《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害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金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里,对当事人选择的合理性要求,实际上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的司法控制,法官在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控制时,主要也是基于公平及效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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